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52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52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52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52號 被 告 黃健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黃健州係址設屏東縣○○鎮○○路0○0號「冠鈞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向阿里巴巴不動產商行承租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凱旋夜市之土地,設置侏羅紀恐龍園及高空跳塔等遊樂設施,為從事業務之人;原應注意設置遊樂設施應符合建築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安全規範,且依其經營遊樂場之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上址所設置之高空滑索機械遊樂設施即「空中飛人」,未經領得使用執照,亦未具備一定標準之防護安全性,適有賴君佩於106年3月10日21時許,前往凱旋夜市,遊玩「空中飛人」遊樂設施從高處高速滑落時,賴君佩為緩衝下滑力道,以腳抵住下方護網,致受有左側腓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二、案經賴君佩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黃建洲固坦承未經領得使用執照,仍經營設置上開「空中飛人」遊樂設施,告訴人賴君佩因遊玩該設施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只是在該處測試,並未對外營業,不知告訴人為何會受傷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具結指訴,且有證人即該處員工廖峻薰之具結證述在卷,並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委託書、切結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辯解與事實不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蕭  如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  佳  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
(業務過失傷害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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