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5490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549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549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5490號 被 告 曾蒸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曾蒸冬於民國106年10月22日21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由北往南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575號前,不慎由後方撞擊步行在前之行人李忠憲,致雙方均倒地,李○○因而受有左手、左肘擦傷、左下肢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曾蒸冬則受有左側第4、第5及第6根肋骨骨折等傷害。詎曾蒸冬於肇事後,明知已致人受傷,竟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即基於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犯意,旋將機車扶起後騎車逃離現場,嗣經李○○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1被告曾蒸冬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固有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摔倒之事實,惟辯稱:伊不知為何騎機車摔倒,伊爬起來後沒看到人、車,就騎機車離開現場,伊不知道有撞到人云云。
2證人即被害人李○○於警詢中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
3被告之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之曾漢棋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查處肇事逃逸案偵查報告各1份、現場監視器光碟3張、刑案現場照片12張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豐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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