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7045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7045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不能安全駕駛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7045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7045號 被 告 劉良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劉良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5年3月14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8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12月1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7年6月30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里一不知名之檳榔攤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途經高雄市○○區○○路與○○路口時,因行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始查獲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良崇坦承不諱,復有被告酒精濃度測定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至為灼然,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請審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被告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前因酒後駕車行為遭逕行註銷,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機車駕駛人查詢資料乙紙附卷可參,現仍執意酒後無照駕車,足認其對於酒後駕車所可能導致本身、道路安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風險置於不顧,屢次再犯,單純短期自由刑顯然已不足以生教化功能或使被告知所警惕,請予以從重量刑,以儆效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  柏  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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