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861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861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861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861號 被 告 廖昱翔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廖昱翔於民國106年5月3日19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巿左○○○○○○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號前時,其本應注意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之地方,不得臨時停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於上開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處停車,適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同向行駛至該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閃避不及,其騎乘之機車碰撞廖昱翔所駕車之後方,○○○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腕關節扭挫傷之傷害。二、案經○○○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1被告廖昱翔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結證。告訴人於上開時地因被告違停而反應不及追撞被告之車並因而受傷之事實。
3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之傷害之事實。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及現場蒐證照片28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現場情形、道路狀況及雙方車損之情形。
 5高雄巿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覆議意見書(收文號:00000000)被告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臨時停車,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廖昱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黃 世 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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