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2024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2024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2024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024號 被 告 嚴志龍






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嚴志龍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毒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釋放,由本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4月27日上午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租住套房內,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為警查獲。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嚴志龍警詢之自白。 (二)、長榮大學檢驗分析報告、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份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  瑞  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俐  婷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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