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71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71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71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71號     被 告 廖○成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路○段○○○號
前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一、犯罪事實:    廖○成曾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間,因酒醉駕車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已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下午,酒後在宜蘭縣○○○○○路○段○○○號住處前,欲持石頭砸其住家大門。經其母胡○珠於同日下午二時許報警處理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以下簡稱延平派出所)警員彭○祐與蘇○宏旋即趕赴該處,並聽見廖○成辱罵其父廖○錦(未據告訴)「幹你娘」之穢語後,即當場制止,然廖家成竟對警員彭○祐與蘇○宏大聲咆哮,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廖○成施以管束,並欲將其帶回延平派出所。然廖○成卻不願意坐上巡邏車,經員警將之推入巡邏車後座後,廖○成仍多次欲起身離開,經員警復將其推回巡邏車後座後,廖○成竟以台語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彭○祐與蘇○宏(彭○祐與蘇○宏均未據告訴)二人接續辱罵「幹你娘雞掰」及「幹你娘」。而在巡邏車駛回延平派出所途中,廖○成又接續在車內辱罵警員彭○祐與蘇○宏「幹你娘」及「臭雞掰」。且廖○成為警帶至延平派出所後,又接續在延平派出所內辱罵該所所長童○昇及在場員警「幹你娘」、「你娘機掰」及「臭機掰」,並對該所所長童○昇稱「我覺得你很臭俗仔」等語,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偵辦。二、證 據:  (一)被告廖○成供述。  (二)證人廖○錦供述。  (三)延平派出所所長童○昇、警員彭○祐與蘇○宏出具之職務報告。
  (四)警員蒐證之錄影光碟、巡邏車之行車紀錄器光碟與警方         針對前開光碟內容所制作之譯文、以及本署檢察官勘驗         上開光碟之勘驗筆錄。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廖○成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    務員罪嫌。被告先後多次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且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以接續犯論擬。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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