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緝 字第 31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緝 字第 31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310號
107年度偵字第5427號被 告 黃銘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銘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分析後,而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邱永忠、鍾宜珊、陳豪生及吳松振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及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銘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永忠、陳豪生、吳松振及證人即被害人曾宝巧、沈健造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於107年7月2日出具之偵查報告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數張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鍾宜珊、證人李岳秋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蒐證照片2張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5 、6 、7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如附表編號1 、2、9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如附表編號3 、4 、8 所示之犯行,被告供承僅著手於竊盜犯行,而未竊得任何財物,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 項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如附表編號所示1 至9 之犯行,共9 罪,犯罪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如附表編號3 、4 、8 所示之犯行雖已著手於加重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該等行為尚屬未遂,則其所生之損害既小於既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後段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沒收:查本案被告因竊盜而取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錢,已遭被告花用殆盡,業據被告供承在卷,雖未據扣案,然均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 宥 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 潔 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轉換
編 號
| 時間 (民國)
| 地點
| 告訴人/ 被害人
| 竊盜方式及竊得 財物(新臺幣)
| 備註
|
1
| 105年5月 中旬某日5 時許
| 屏東縣內 埔鄉陽明 路111號
| 邱永忠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邱永忠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徒手 竊取邱永忠所有 之8萬現金得逞 後,翻越牆垣離 去。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2
| 105年6月 7日3時45 分許
| 屏東縣內 埔鄉陽明 路111號
| 邱永忠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邱永忠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徒手 竊取邱永忠所有 現金3000元得逞 後,翻越牆垣離 去。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3
| 105年10月 14日15時42 分許
| 屏東縣內 埔鄉陽明 路111號
| 邱永忠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邱永忠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著手 翻找衣物尋找行 竊之目標,惟因 發現有人而隨即 逃逸,並未竊得 財物而未遂。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4
| 105年10月 下旬某日3 時許
| 屏東縣內 埔鄉永安 路15號
| 陳豪生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陳豪生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著手 巡視行竊之目標 ,適陳豪生起床 如廁而與黃銘佳 對視,陳豪生要 求黃銘佳需拍照 始得離去,待陳 豪生拿起行動電 話時,黃銘佳隨 即趁隙逃逸而未 遂。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5
| 105年11月 9日2時30 分許
| 屏東縣內 埔鄉永安 路65巷10 號
| 吳松振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吳松振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徒手 竊取吳松振牛仔 褲皮包內之現金 4000元得逞。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6
| 105年11月 24日18時前 之某時許
| 屏東縣內 埔鄉海萍 路123號
| 曾宝巧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曾宝巧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徒手 竊取曾宝巧所有 之PlayStation4 電子遊樂器(含 搖桿)1台得逞 (已發還曾宝巧 )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7
| 105年11月 24日18時前 之某時許
| 屏東縣內 埔鄉海萍 路123號
| 沈健造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沈健造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徒手 竊取沈健造之現 金300元得逞。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8
| 106年1月 16日2時10 分許
| 屏東縣內 埔鄉永安 路65巷10 號
| 吳松振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侵入吳松振 左列有人居住之 建築物內,著手 翻找衣物尋找行 竊之目標,惟因 未尋得財物而未 遂。
| 107年度 偵緝字第 310號
|
9
| 107年6月 10日3時48 分許
| 屏東縣竹 田鄉義和 路69號
| 鍾宜珊
| 黃銘佳於左列時 間,翻越牆垣侵 入鍾宜珊左列有 人居住之建築物 內,徒手竊取放 置於客廳之黑色 帆布背包1個( 內含現金2萬 5000元、證件及 金融卡數張)得 逞後,翻越牆垣 欲離去時,為鄰 居李岳秋所查覺 並以現行犯逮捕 。(已發還鍾宜 珊)
| 107年度 偵字第 54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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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地點 │告訴人/ │竊盜方式及竊得│備註 │
│號│(民國) │ │被害人 │財物(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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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5 月│屏東縣內│邱永忠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中旬某日5 │埔鄉陽明│ │間,侵入邱永忠│偵緝字第│
│ │時許 │路111號 │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 │ │建築物內,徒手│ │
│ │ │ │ │竊取邱永忠所有│ │
│ │ │ │ │之8萬現金得逞 │ │
│ │ │ │ │後,翻越牆垣離│ │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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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 年6 月│屏東縣內│邱永忠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7 日3 時45│埔鄉陽明│ │間,侵入邱永忠│偵緝字第│
│ │分許 │路111號 │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 │ │建築物內,徒手│ │
│ │ │ │ │竊取邱永忠所有│ │
│ │ │ │ │現金3000元得逞│ │
│ │ │ │ │後,翻越牆垣離│ │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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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 年10月│屏東縣內│邱永忠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14日15時42│埔鄉陽明│ │間,侵入邱永忠│偵緝字第│
│ │分許 │路111號 │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 │ │建築物內,著手│ │
│ │ │ │ │翻找衣物尋找行│ │
│ │ │ │ │竊之目標,惟因│ │
│ │ │ │ │發現有人而隨即│ │
│ │ │ │ │逃逸,並未竊得│ │
│ │ │ │ │財物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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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 年10月│屏東縣內│陳豪生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下旬某日3 │埔鄉永安│ │間,侵入陳豪生│偵緝字第│
│ │時許 │路15號 │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 │ │建築物內,著手│ │
│ │ │ │ │巡視行竊之目標│ │
│ │ │ │ │,適陳豪生起床│ │
│ │ │ │ │如廁而與黃銘佳│ │
│ │ │ │ │對視,陳豪生要│ │
│ │ │ │ │求黃銘佳需拍照│ │
│ │ │ │ │始得離去,待陳│ │
│ │ │ │ │豪生拿起行動電│ │
│ │ │ │ │話時,黃銘佳隨│ │
│ │ │ │ │即趁隙逃逸而未│ │
│ │ │ │ │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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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 年11月│屏東縣內│吳松振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9 日2 時30│埔鄉永安│ │間,侵入吳松振│偵緝字第│
│ │分許 │路65巷10│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號 │ │建築物內,徒手│ │
│ │ │ │ │竊取吳松振牛仔│ │
│ │ │ │ │褲皮包內之現金│ │
│ │ │ │ │4000元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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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 年11月│屏東縣內│曾宝巧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24日18時前│埔鄉海萍│ │間,侵入曾宝巧│偵緝字第│
│ │之某時許 │路123號 │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 │ │建築物內,徒手│ │
│ │ │ │ │竊取曾宝巧所有│ │
│ │ │ │ │之PlayStation4│ │
│ │ │ │ │電子遊樂器(含│ │
│ │ │ │ │搖桿)1台得逞 │ │
│ │ │ │ │(已發還曾宝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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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 年11月│屏東縣內│沈健造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24日18時前│埔鄉海萍│ │間,侵入沈健造│偵緝字第│
│ │之某時許 │路123號 │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 │ │建築物內,徒手│ │
│ │ │ │ │竊取沈健造之現│ │
│ │ │ │ │金300元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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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 年1 月│屏東縣內│吳松振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16日2 時10│埔鄉永安│ │間,侵入吳松振│偵緝字第│
│ │分許 │路65巷10│ │左列有人居住之│310號 │
│ │ │號 │ │建築物內,著手│ │
│ │ │ │ │翻找衣物尋找行│ │
│ │ │ │ │竊之目標,惟因│ │
│ │ │ │ │未尋得財物而未│ │
│ │ │ │ │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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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 年6 月│屏東縣竹│鍾宜珊 │黃銘佳於左列時│107 年度│
│ │10日3 時48│田鄉義和│ │間,翻越牆垣侵│偵字第 │
│ │分許 │路69號 │ │入鍾宜珊左列有│5427號 │
│ │ │ │ │人居住之建築物│ │
│ │ │ │ │內,徒手竊取放│ │
│ │ │ │ │置於客廳之黑色│ │
│ │ │ │ │帆布背包1 個(│ │
│ │ │ │ │內含現金2 萬 │ │
│ │ │ │ │5000元、證件及│ │
│ │ │ │ │金融卡數張)得│ │
│ │ │ │ │逞後,翻越牆垣│ │
│ │ │ │ │欲離去時,為鄰│ │
│ │ │ │ │居李岳秋所查覺│ │
│ │ │ │ │並以現行犯逮捕│ │
│ │ │ │ │。(已發還鍾宜│ │
│ │ │ │ │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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