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10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10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100號被 告 莊曜銘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而得手,旋離開現場,並將竊得之物品使用完畢後丟棄而無法尋獲。嗣因甲○○涉嫌另案竊盜為警查獲,於警方尚未查悉本件犯罪事實前,出於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之意思,主動坦承本件事實,並經警方通知店長丙○○、丁○○、庚○○、乙○○、戊○○、己○○到場詢問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丁○○、庚○○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合法傳喚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丁○○、庚○○、證人即被害人乙○○、戊○○、己○○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偵查報告、竊盜犯罪事實一覽表、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0張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再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係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法院之裁判為要件。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而向該管公務員自承其犯罪,不以先自向該公務員告知為必要,即受追問時,告知其犯罪仍不失為自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本件被告係因警方另案查獲被告時,於本件犯罪事實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方坦承有本件竊盜之犯行,此有警員偵查報告在卷為憑,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仍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竊盜所得之前揭物品部分均已處分、丟棄而無法尋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該等物品因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政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轉換
編號
| 被害人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罪方式
|
1、
| 乙○○( 不提告)
| 民國106 年7月7日 16時35分 許。
| 屏東縣林 邊鄉中山 路275號 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2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
2、
| 乙○○( 不提告)
| 106年10 月19日3 時26分許 。
| 屏東縣林 邊鄉中山 路275號 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
3、
| 乙○○( 不提告)
| 106年11 月5日17 時45分許 。
| 屏東縣林 邊鄉中山 路275號 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4片及大 亨堡1組【價值新臺 幣(下同)445元】 得手,並藏放於衣服 內,旋離開現場。
|
4、
| 丙○○( 提告)
| 106年10 月13日4 時5分許 。
| 屏東縣枋 寮鄉枋寮 村中興路 7號統一 超商新枋 寮門市。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品名不詳、價值 300元)得手,並藏 放於衣服內,旋離開 現場。
|
5、
| 丁○○( 提告)
| 106年9月 間某日。
| 屏東縣佳 冬鄉賴家 村佳和路 1號佳冬 門市。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至少3片 (價值不詳)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離開現場。
|
6、
| 丁○○( 提告)
| 106年10 月間某日 。
| 屏東縣佳 冬鄉賴家 村佳和路 1號佳冬 門市。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至少4片 (價值不詳)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離開現場。
|
7、
| 戊○○( 不提告)
| 106年9月 間某日。
| 屏東縣枋 寮鄉人和 村中山路 2段143號 統一超商 維軒門市 。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價值不詳)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 旋離開現場。
|
8、
| 己○○( 不提告)
| 106年10 月13日4 時許。
| 屏東縣枋 寮鄉中山 路143、1 45、147 號統一超 商僑德門 市。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至少4片 (價值396元)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 旋離開現場。
|
9、
| 庚○○( 提告)
| 106年9月 間某日。
| 屏東縣枋 寮鄉隆山 村隆山路 80號全家 超商隆山 門市。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3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
10、
| 庚○○( 提告)
| 106年10 月間某日 。
| 屏東縣枋 寮鄉隆山 村隆山路 80號全家 超商隆山 門市。
|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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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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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民國106 │屏東縣林│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年7月7日│邊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16時35分│路275號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2 │
│ │ │許。 │統一超商│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林邊門市│)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 │服內,旋離開現場。│
├──┼────┼────┼────┼─────────┤
│2、 │乙○○(│106年10 │屏東縣林│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月19日3 │邊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26分許│路275號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統一超商│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林邊門市│)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 │服內,旋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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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106年11 │屏東縣林│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月5日17 │邊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45分許│路275號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統一超商│」遊戲光碟4片及大 │
│ │ │ │林邊門市│亨堡1組【價值新臺 │
│ │ │ │。 │幣(下同)445元】 │
│ │ │ │ │得手,並藏放於衣服│
│ │ │ │ │內,旋離開現場。 │
├──┼────┼────┼────┼─────────┤
│4、 │丙○○(│106年10 │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月13日4 │寮鄉枋寮│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5分許 │村中興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7號統一 │片(品名不詳、價值│
│ │ │ │超商新枋│300元)得手,並藏 │
│ │ │ │寮門市。│放於衣服內,旋離開│
│ │ │ │ │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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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丁○○(│106年9月│屏東縣佳│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間某日。│冬鄉賴家│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佳和路│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1號佳冬 │」遊戲光碟至少3片 │
│ │ │ │門市。 │(價值不詳)得手,│
│ │ │ │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 │ │ │ │離開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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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丁○○(│106年10 │屏東縣佳│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月間某日│冬鄉賴家│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佳和路│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1號佳冬 │」遊戲光碟至少4片 │
│ │ │ │門市。 │(價值不詳)得手,│
│ │ │ │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 │ │ │ │離開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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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戊○○(│106年9月│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間某日。│寮鄉人和│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中山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2段143號│片(價值不詳)得手│
│ │ │ │統一超商│,並藏放於衣服內,│
│ │ │ │維軒門市│旋離開現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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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己○○(│106年10 │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月13日4 │寮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許。 │路143、1│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45、147 │」遊戲光碟至少4片 │
│ │ │ │號統一超│(價值396元)得手 │
│ │ │ │商僑德門│,並藏放於衣服內,│
│ │ │ │市。 │旋離開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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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庚○○(│106年9月│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間某日。│寮鄉隆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隆山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3 │
│ │ │ │80號全家│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超商隆山│)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門市。 │服內,旋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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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庚○○(│106年10 │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月間某日│寮鄉隆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隆山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80號全家│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超商隆山│)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門市。 │服內,旋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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