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100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10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10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100號被 告 莊曜銘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而得手,旋離開現場,並將竊得之物品使用完畢後丟棄而無法尋獲。嗣因甲○○涉嫌另案竊盜為警查獲,於警方尚未查悉本件犯罪事實前,出於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之意思,主動坦承本件事實,並經警方通知店長丙○○、丁○○、庚○○、乙○○、戊○○、己○○到場詢問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丁○○、庚○○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合法傳喚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丁○○、庚○○、證人即被害人乙○○、戊○○、己○○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偵查報告、竊盜犯罪事實一覽表、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0張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再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係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法院之裁判為要件。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而向該管公務員自承其犯罪,不以先自向該公務員告知為必要,即受追問時,告知其犯罪仍不失為自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本件被告係因警方另案查獲被告時,於本件犯罪事實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方坦承有本件竊盜之犯行,此有警員偵查報告在卷為憑,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仍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竊盜所得之前揭物品部分均已處分、丟棄而無法尋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該等物品因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政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轉換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1、





乙○○(
不提告)




民國106
年7月7日
16時35分
許。


屏東縣林
邊鄉中山
路275號
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2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2、





乙○○(
不提告)




106年10
月19日3
時26分許



屏東縣林
邊鄉中山
路275號
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3、







乙○○(
不提告)






106年11
月5日17
時45分許





屏東縣林
邊鄉中山
路275號
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4片及大
亨堡1組【價值新臺
幣(下同)445元】
得手,並藏放於衣服
內,旋離開現場。
4、






丙○○(
提告)





106年10
月13日4
時5分許




屏東縣枋
寮鄉枋寮
村中興路
7號統一
超商新枋
寮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品名不詳、價值
300元)得手,並藏
放於衣服內,旋離開
現場。
5、






丁○○(
提告)





106年9月
間某日。





屏東縣佳
冬鄉賴家
村佳和路
1號佳冬
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至少3片
(價值不詳)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離開現場。
6、






丁○○(
提告)





106年10
月間某日





屏東縣佳
冬鄉賴家
村佳和路
1號佳冬
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至少4片
(價值不詳)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離開現場。
7、






戊○○(
不提告)





106年9月
間某日。





屏東縣枋
寮鄉人和
村中山路
2段143號
統一超商
維軒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價值不詳)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
旋離開現場。

8、






己○○(
不提告)





106年10
月13日4
時許。




屏東縣枋
寮鄉中山
路143、1
45、147
號統一超
商僑德門
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遊戲光碟至少4片
(價值396元)得手
,並藏放於衣服內,
旋離開現場。
9、





庚○○(
提告)




106年9月
間某日。




屏東縣枋
寮鄉隆山
村隆山路
80號全家
超商隆山
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3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10、





庚○○(
提告)




106年10
月間某日




屏東縣枋
寮鄉隆山
村隆山路
80號全家
超商隆山
門市。
甲○○趁店員未及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片(品名、價值不詳
)得手,並藏放於衣
服內,旋離開現場。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     │
│  │    │    │    │         │
├──┼────┼────┼────┼─────────┤
│1、 │乙○○(│民國106 │屏東縣林│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年7月7日│邊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16時35分│路275號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2 │
│  │    │許。  │統一超商│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林邊門市│)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   │服內,旋離開現場。│
├──┼────┼────┼────┼─────────┤
│2、 │乙○○(│106年10 │屏東縣林│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月19日3 │邊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26分許│路275號 │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統一超商│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林邊門市│)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   │服內,旋離開現場。│
├──┼────┼────┼────┼─────────┤
│3、 │乙○○(│106年11 │屏東縣林│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月5日17 │邊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45分許│路275號 │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統一超商│」遊戲光碟4片及大 │
│  │    │    │林邊門市│亨堡1組【價值新臺 │
│  │    │    │。   │幣(下同)445元】 │
│  │    │    │    │得手,並藏放於衣服│
│  │    │    │    │內,旋離開現場。 │
├──┼────┼────┼────┼─────────┤
│4、 │丙○○(│106年10 │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月13日4 │寮鄉枋寮│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5分許 │村中興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7號統一 │片(品名不詳、價值│
│  │    │    │超商新枋│300元)得手,並藏 │
│  │    │    │寮門市。│放於衣服內,旋離開│
│  │    │    │    │現場。      │
├──┼────┼────┼────┼─────────┤
│5、 │丁○○(│106年9月│屏東縣佳│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間某日。│冬鄉賴家│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佳和路│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1號佳冬 │」遊戲光碟至少3片 │
│  │    │    │門市。 │(價值不詳)得手,│
│  │    │    │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  │    │    │    │離開現場。    │
├──┼────┼────┼────┼─────────┤
│6、 │丁○○(│106年10 │屏東縣佳│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月間某日│冬鄉賴家│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佳和路│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1號佳冬 │」遊戲光碟至少4片 │
│  │    │    │門市。 │(價值不詳)得手,│
│  │    │    │    │並藏放於衣服內,旋│
│  │    │    │    │離開現場。    │
├──┼────┼────┼────┼─────────┤
│7、 │戊○○(│106年9月│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間某日。│寮鄉人和│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中山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2段143號│片(價值不詳)得手│
│  │    │    │統一超商│,並藏放於衣服內,│
│  │    │    │維軒門市│旋離開現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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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己○○(│106年10 │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不提告)│月13日4 │寮鄉中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時許。 │路143、1│品架上之「老子有錢│
│  │    │    │45、147 │」遊戲光碟至少4片 │
│  │    │    │號統一超│(價值396元)得手 │
│  │    │    │商僑德門│,並藏放於衣服內,│
│  │    │    │市。  │旋離開現場。   │
├──┼────┼────┼────┼─────────┤
│9、 │庚○○(│106年9月│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間某日。│寮鄉隆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隆山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3 │
│  │    │    │80號全家│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超商隆山│)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門市。 │服內,旋離開現場。│
├──┼────┼────┼────┼─────────┤
│10、│庚○○(│106年10 │屏東縣枋│甲○○趁店員未及注│
│  │提告) │月間某日│寮鄉隆山│意之際,徒手竊取商│
│  │    │。   │村隆山路│品架上之遊戲光碟4 │
│  │    │    │80號全家│片(品名、價值不詳│
│  │    │    │超商隆山│)得手,並藏放於衣│
│  │    │    │門市。 │服內,旋離開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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