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484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484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484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484號107年度偵字第2188號被 告 林宜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君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他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存提款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前之某日,以統一超商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在屏東縣潮州鎮統一超商中,將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交寄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揭方式詐騙胡家禎、黃雅禎、徐佩霜、魏巧楹及蘇正忠,致該5 人因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載款項轉帳或匯入上開帳戶內。嗣胡家禎等5 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雅禎、徐佩霜、魏巧楹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暨蘇正忠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轉換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被告林宜君於警詢及本
署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固不否認將前開玉山帳
戶、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密碼等交寄他人,惟矢
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
:我當時急用錢,以為只要
有我的帳戶跟提款卡就可以
借錢,所以被騙走了云云。
2.被告尚供稱:「帳戶裡本來
就沒有錢了,這樣子交出去
本來就沒有錢我也不會有損
失」等語,足認其知悉交付
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予他
人,可能任他人從事詐騙等
不法情事,因於其無損,故
仍提供,而有幫助詐欺之不
確定故意。






1.被害人胡家禎於警詢
時之陳述
2.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詐
騙電話撥話紀錄翻拍
照片4張。
證明被害人胡家禎於如附表編
號1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轉帳至玉
山帳戶等事實。






1.告訴人黃雅禎於警詢
時之指述。
2.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黃雅禎於如附表編
號2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轉帳至玉
山帳戶等事實。




告訴人徐佩霜警詢時之
指述。


證明告訴人徐佩霜於如附表編
號3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轉帳至玉
山帳戶等事實。





1.告訴人魏巧楹警詢時
陳述。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證明告訴人魏巧楹於如附表編
號4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轉帳至合
庫帳戶等事實。





1.告訴人蘇正忠警詢時
之指述。
2.詐騙電話撥打紀錄擷
圖。
證明告訴人蘇正忠於如附表編
號5所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
編號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合庫
帳戶等事實。






玉山帳戶顧客基本資料
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1.玉山帳戶申設人為被告之事
實。
2.被害人胡家禎、告訴人黃雅
禎、徐佩霜等於106年9月
29日陸續轉入款項後,旋於
同日遭人提領一空之事實。






合庫帳戶新開戶建檔登
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
果。


1.合庫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之事
實。
2.告訴人魏巧楹、蘇正忠於10
6年9月30日、29日將款項
轉帳或匯入後,旋於同日遭
人提領一空之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林宜君於警詢及本│1.被告固不否認將前開玉山帳│
│ │署偵查中之供述。 │ 戶、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
│ │ │ 卡、密碼等交寄他人,惟矢│
│ │ │ 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
│ │ │ :我當時急用錢,以為只要│
│ │ │ 有我的帳戶跟提款卡就可以│
│ │ │ 借錢,所以被騙走了云云。│
│ │ │2.被告尚供稱:「帳戶裡本來│
│ │ │ 就沒有錢了,這樣子交出去│
│ │ │ 本來就沒有錢我也不會有損│
│ │ │ 失」等語,足認其知悉交付│
│ │ │ 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予他│
│ │ │ 人,可能任他人從事詐騙等│
│ │ │ 不法情事,因於其無損,故│
│ │ │ 仍提供,而有幫助詐欺之不│
│ │ │ 確定故意。 │
├──┼──────────┼─────────────┤
│ ㈡ │1.被害人胡家禎於警詢│證明被害人胡家禎於如附表編│
│ │ 時之陳述 │號1 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 │2.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表編號1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玉│
│ │ 交易明細表影本、詐│山帳戶等事實。 │
│ │ 騙電話撥話紀錄翻拍│ │
│ │ 照片4張。 │ │
├──┼──────────┼─────────────┤
│ ㈢ │1.告訴人黃雅禎於警詢│證明告訴人黃雅禎於如附表編│
│ │ 時之指述。 │號2 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 │2.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表編號2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玉│
│ │ 交易明細表。 │山帳戶等事實。 │
├──┼──────────┼─────────────┤
│ ㈣ │告訴人徐佩霜警詢時之│證明告訴人徐佩霜於如附表編│
│ │指述。 │號3 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 │ │表編號3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玉│
│ │ │山帳戶等事實。 │
├──┼──────────┼─────────────┤
│ ㈤ │1.告訴人魏巧楹警詢時│證明告訴人魏巧楹於如附表編│
│ │ 陳述。 │號4 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附│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表編號4 所示之金額轉帳至合│
│ │ 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庫帳戶等事實。 │
│ │ 。 │ │
├──┼──────────┼─────────────┤
│ ㈥ │1.告訴人蘇正忠警詢時│證明告訴人蘇正忠於如附表編│
│ │ 之指述。 │號5 所示時地遭人詐騙,並將│
│ │2.詐騙電話撥打紀錄擷│編號5 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合庫│
│ │ 圖。 │帳戶等事實。 │
├──┼──────────┼─────────────┤
│ ㈦ │玉山帳戶顧客基本資料│1.玉山帳戶申設人為被告之事│
│ │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實。 │
│ │ │2.被害人胡家禎、告訴人黃雅│
│ │ │ 禎、徐佩霜等於106 年9 月│
│ │ │ 29日陸續轉入款項後,旋於│
│ │ │ 同日遭人提領一空之事實。│
├──┼──────────┼─────────────┤
│ ㈧ │合庫帳戶新開戶建檔登│1.合庫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之事│
│ │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 實。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2.告訴人魏巧楹、蘇正忠於10│
│ │果。 │ 6 年9 月30日、29日將款項│
│ │ │ 轉帳或匯入後,旋於同日遭│
│ │ │ 人提領一空之事實。 │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同時提供2 個帳戶之幫助詐行為,致不同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先後遭受詐騙,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複數被害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繼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瑞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轉換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遭詐轉匯款情形

1









胡家禎









106.9.29
18時許








以顯示+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號等
不明門號電話,偽為三
民書局及郵局人員,誆
稱因作業疏失,將連續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
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
胡家禎陷於錯誤而轉帳


於同日20時13分
及17分許,至臺
北市士林區承德
路4段之臺灣銀
行自動櫃員機,
陸續轉帳,其中
2筆分為2萬9,
989元、2萬2,
123元均轉至被
告玉山帳戶。
2







黃雅禎
(提告)






106.9.29
20時許






以顯示+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
等不明門號電話,佯為
網路OB嚴選拍賣網站賣
家,偽稱訂單錯誤,須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取消,致黃雅禎陷於錯
誤而轉帳。
於同日20時17分
許,至臺南市北
區西門路4段36
7號彰化銀行之
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6,123元至
被告玉山帳戶。

3








徐佩霜
(提告)







106.9.29
20時55分







以顯示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等不明
門號電話,佯為三民書
局及台北富邦銀行人員
,騙稱因工作人員疏失
,將連續扣款,須依指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云云,致徐佩霜陷於錯
誤而轉帳。
於同日至自動櫃
員機轉帳6,153
元至被告玉山帳
戶。





4








魏巧楹
(提告)







106.9.30
15時1分







以顯示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等不明
門號電話,佯為三民書
局及玉山銀行人員,詐
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
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致魏巧楹陷於錯誤而
轉帳。
於同日16時25分
及27分,至自動
櫃員機,陸續轉
帳2萬9,985元、
2萬9,985元至被
告合庫帳戶。



5





蘇正忠
(提告)




106.9.26
15時37分




以顯示0000000000號之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與蘇
正忠,誆係蘇正忠友人
,佯稱需錢周轉云云,
致蘇正忠陷於錯誤而陸
續匯款。
於106年9月29日
14時,請友人沈
美台至臺灣土地
銀行花蓮分行臨
櫃匯款16萬元至
被告合庫帳戶。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遭詐轉匯款情形│
│ │告訴人 │ │ │ │
├──┼────┼────┼──────────┼───────┤
│1 │胡家禎 │106.9.29│以顯示+000000000000 │於同日20時13分│
│ │ │18時許 │、+0000000000000號等│及17分許,至臺│
│ │ │ │不明門號電話,偽為三│北市士林區承德│
│ │ │ │民書局及郵局人員,誆│路4 段之臺灣銀│
│ │ │ │稱因作業疏失,將連續│行自動櫃員機,│
│ │ │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陸續轉帳,其中│
│ │ │ │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2 筆分為2 萬9,│
│ │ │ │胡家禎陷於錯誤而轉帳│989 元、2 萬2,│
│ │ │ │。 │123 元均轉至被│
│ │ │ │ │告玉山帳戶。 │
├──┼────┼────┼──────────┼───────┤
│2 │黃雅禎 │106.9.29│以顯示+000000000000 │於同日20時17分│
│ │(提告)│20時許 │、+00000000000000號 │許,至臺南市北│
│ │ │ │等不明門號電話,佯為│區西門路4 段36│
│ │ │ │網路OB嚴選拍賣網站賣│7 號彰化銀行之│
│ │ │ │家,偽稱訂單錯誤,須│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2 萬6,123 元至│
│ │ │ │取消,致黃雅禎陷於錯│被告玉山帳戶。│
│ │ │ │誤而轉帳。 │ │
├──┼────┼────┼──────────┼───────┤
│3 │徐佩霜 │106.9.29│以顯示00-00000000號 │於同日至自動櫃│
│ │(提告)│20時55分│、000000000000等不明│員機轉帳6,153 │
│ │ │ │門號電話,佯為三民書│元至被告玉山帳│
│ │ │ │局及台北富邦銀行人員│戶。 │
│ │ │ │,騙稱因工作人員疏失│ │
│ │ │ │,將連續扣款,須依指│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云云,致徐佩霜陷於錯│ │
│ │ │ │誤而轉帳。 │ │
├──┼────┼────┼──────────┼───────┤
│4 │魏巧楹 │106.9.30│以顯示0000000000000 │於同日16時25分│
│ │(提告)│15時1分 │號、+000000000等不明│及27分,至自動│
│ │ │ │門號電話,佯為三民書│櫃員機,陸續轉│
│ │ │ │局及玉山銀行人員,詐│帳2萬9,985元、│
│ │ │ │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2萬9,985元至被│
│ │ │ │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告合庫帳戶。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
│ │ │ │,致魏巧楹陷於錯誤而│ │
│ │ │ │轉帳。 │ │
├──┼────┼────┼──────────┼───────┤
│5 │蘇正忠 │106.9.26│以顯示0000000000號之│於106年9月29日│
│ │(提告)│15時37分│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與蘇│14時,請友人沈│
│ │ │ │正忠,誆係蘇正忠友人│美台至臺灣土地│
│ │ │ │,佯稱需錢周轉云云,│銀行花蓮分行臨│
│ │ │ │致蘇正忠陷於錯誤而陸│櫃匯款16萬元至│
│ │ │ │續匯款。 │被告合庫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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