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毒偵 字第 7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毒偵 字第 7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毒偵 字第 7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號被 告 王秋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秋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8日17時許,在其屏東縣○○鄉○○村○○路0○0號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利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3月29日5時5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而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秋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姓名代號對照表(尿液編號:潮中山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潮中山0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核與其自白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秋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物併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劉 俊 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美 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S2;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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