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55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55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55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50號 被 告 簡大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簡大峯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90年11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院以93年度花簡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5月29日20時許,在花蓮縣○○○○○○街00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經通緝,為警於107年5月30日查獲逮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5801公克)、吸食器2個,復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大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一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6月15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檢驗總表及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亦有扣押及搜索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扣押物品清單1張、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6月2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鑑定書1份及照片5張在卷足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5801公克,取樣:0.007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2個,係屬被告供施用毒品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三、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
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
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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