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703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703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703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703號被 告 潘宏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宏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3月21日15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某河堤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利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3月21日15時20分許,與其友人共乘機車行經屏東縣高樹鄉屏2縣道2公里處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宏智坦認不諱,且其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號:六警0017號)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心於106年5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六警0017號)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潘宏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劉 俊 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美 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S2;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S1;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