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毒偵 字第 54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毒偵 字第 54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毒偵 字第 54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號被 告 張文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張文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3月24日20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地○村○○路00巷00號之住處2樓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3月29日,因其有施用毒品前科,為警通知到場,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取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賢於偵查中自白不諱,又其經警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191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71500ng/ml),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辦疑似施用毒品尿液檢體送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3月11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 慕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 洲 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S2;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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