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348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348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48號第358號 被 告 楊明華
編號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1 | 被告楊明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然辯稱:施用時間、地點我忘記了等語。 |
2 |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1月2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2號函所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30號)、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各1份 | 證明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3 |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7月3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4號函所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2號)、勘察採證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各1份 | 證明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4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 | 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依據Clarke's Isola tion and Identifiction of Drugs第2 版記載,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安非他命為1-4 天,甲基安非他命為1-5 天。查被告於106年12月23日15時許及107年7月21日8時許分別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該中心採取初步檢驗(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及確認檢驗(GC/MS 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之雙重檢驗方式,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1490ng/mL、甲基安非他命:28930ng/mL )、(安非他命:14120ng/mL、甲基安非他命:299960ng/mL )乙節,有上開檢驗總表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106年12月23日15時許及107年7月21日8時許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檢驗結果均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足認被告確有於警方採尿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