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142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142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142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142號    被 告 陳○隆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號                    (另案在押)
前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         犯    罪    事    實
一、陳○隆曾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於一百零二年三月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及三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更定其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已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透過臉書之「天堂M(Lineage  M)台服交易買賣區」社團,得知胡○博徵求遊戲帳號後,即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使用其當時不知情之女友許○穎之Messenger帳號與胡○博聯絡,再要求胡○博以○○○○○○○○○○號行動電話搜尋加其好友後,即以「清○」之名稱與胡○博聯絡,並向胡○博佯稱可販售天堂M遊戲帳號,經胡○博表示有意購買,陳○隆即要求胡○博匯款新台幣(下同)六千元至其以不知情之鄭○全名義加入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後,所取得之○○○—○○○○○○○○○○○○○○○○號虛擬帳戶,並提供他人所交付之「王○揚」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用以取信胡○博,致胡○博不疑有他,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時四十三分許,匯款六千元至陳○隆所指定之上開虛擬帳戶。然胡○博匯款後,卻發現陳○隆未依其要求綁定帳號,且對胡○博所傳送之LINE訊息毫無回應,經胡○博透過LINE撥打電話與陳○隆聯絡後,陳○隆先藉詞拖延,之後即對胡○博所撥打之電話與訊息均不理會,胡○博始發現遭到詐騙,陳○隆並因而詐得六千元。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胡○博、許○穎及鄭○全供述屬實,並有○○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號虛擬帳戶對應之會員資料與交易明細、胡○博與帳號名稱為「許○穎」之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以及胡○博與名稱為「清○」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從而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陳○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