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846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846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846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846號
                                     107年度偵字第4089號
                                     107年度偵字第4167號 被 告 陳顥哲 陳文煌 葉彥辰                鄺邦仁    上  一  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李岳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陳顥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6年5月17日假釋期滿,陳文煌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4月30日執行完畢,詎均不知悔改。陳顥哲、陳文煌、葉彥辰、鄺邦仁及李岳倫均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之犯意或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所示之人。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
 1被告陳顥哲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自白。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黃郁凱、李岳倫、李郁鈞、陳文煌、鄺邦仁、葉彥辰、少年余○佑等人之事實。
 2被告陳文煌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自白及證述。1、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余國良、少年李○菉、邱○展等人之事實。2、被告曾於107年2月15日晚間9至10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皇家貴族派炸雞店,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小包交付李岳倫,其後售予少年余○佑之事實。
 3被告葉彥辰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之自白。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李郁鈞、陳文煌、少年余○佑等人之事實。
 4被告鄺邦仁於警詢、偵查之自白。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黃勢棠、黃郁凱等人之事實。
 5被告李岳倫於警詢、偵查庭之供述。被告坦認代陳文煌轉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少年余○佑,惟矢口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予證人王宇正、少年余○佑之事實。
 6證人黃郁凱、黃勢棠、王宇正、少年余○佑、李○菉、邱○展及同案被告李郁鈞、余國良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被告等人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
 7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等人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一)被告陳顥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其就附表壹編號一、四、五、六、七之犯行,分別與被告鄺邦仁、葉彥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其就附表壹編號二部分犯行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二)被告陳文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其就附表貳編號三之犯行,與被告李岳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三)被告葉彥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其與被告陳顥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四)被告鄺邦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其就附表肆編號二之犯行,與被告陳顥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五)被告李岳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其就附表伍編號二之犯行,與被告陳文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怡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壹、被告陳顥哲交易毒品情形:
編號交易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情形備註
 一黃郁凱107年1月28日下午6時8分許宜蘭縣三星鄉大洲火車站前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售予黃郁凱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與鄺邦仁共同販賣
 二鄺邦仁
葉彥辰
107年6月2日晚間7時許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1萬元之代價,售予鄺邦仁、葉彥辰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
 三李岳倫107年5月5日晚間11時許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皇家貴族派炸雞店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1000元之代價,售予李岳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
 四李郁鈞107年4月10日晚間11時5分許宜蘭縣羅東鎮KTV對面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3500元之代價,售予李郁鈞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與葉彥辰共同販賣
 五陳文煌107年4月11日晚間9時許宜蘭縣羅東鎮米提餐廳對面廁所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賒帳方式,售予陳文煌價值2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與葉彥辰共同販賣
 六余○佑107年3月24日晚間8時許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高工對面全家便利商店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1500元之代價,售予余○佑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與葉彥辰共同販賣
 七余○佑107年4月12日凌晨1時許宜蘭縣五結鄉清水路統一超商陳顥哲於前揭時、地以2000元之代價,售予余○佑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包。與葉彥辰共同販賣


貳、被告陳文煌交易毒品情形:
編號交易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情形備註
 一李○菉
邱○展
107年6月24日上午7時許宜蘭縣三星鄉玉尊宮外山路邊陳文煌於前揭時、地以1000元之代價,售予李○菉、邱○展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小包。
 二余國良106年11月間某日11時許宜蘭縣三星鄉洛克馬公園陳文煌於前揭時、地以賒帳方式售予余國良價值2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小包。
 三余○佑107年2月15日晚間11時許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1段某籃球場陳文煌先將價值1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小包交給李岳倫,再由李岳倫於前揭時、地轉交余○佑,嗣再由陳文煌向余○佑收取款項。與李岳倫共同販賣



參、被告葉彥辰交易毒品情形:
編號交易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情形備註
 一李郁鈞107年4月10日晚間11時5分許宜蘭縣羅東鎮大同路U2KTV對面葉彥辰於前揭時、地以3500元之代價,售予李郁鈞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小包。與陳顥哲共同販賣
 二陳文煌107年4月11日晚間9時許宜蘭縣羅東鎮米堤餐廳對面廁所葉彥辰於前揭時、地以賒帳方式,售予陳文煌價值2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小包。與陳顥哲共同販賣
 三余○佑107年3月24日晚間8時許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高工對面全家便利超商葉彥辰於前揭時、地以1500元之代價,售予余○佑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小包。與陳顥哲共同販賣
 四余○佑107年4月12日凌晨1時許宜蘭縣五結鄉清水路統一超商葉彥辰於前揭時、地以2000元之代價,售予余○佑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小包。與陳顥哲共同販賣




肆、被告鄺邦仁交易毒品情形:
編號交易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情形備註
 一黃勢棠107年3月13日晚間10時許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運動公園內鄺邦仁於前揭時、地以新5000元之代價,售予黃勢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四小包。部分賒帳
 二黃郁凱107年1月28日下午6時8分許宜蘭縣三星鄉大洲火車站前鄺邦仁於前揭時、地以賒帳方式售予黃郁凱價值3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小包。與陳顥哲共同販賣



伍、被告李岳倫交易毒品情形:
編號交易對象時間地點交易情形備註
 一王宇正107年1月24日晚間9時30分許宜蘭縣三星鄉大埔社區統一超商李岳倫於前揭時、地以新2000元之代價,售予王宇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小包。當場交付500元、賒帳1500元
 二余○佑107年2月15日晚間11時許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1段某籃球場陳文煌透過李岳倫於前揭時、地以1000元之代價,售予余國佑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二小包,嗣再由陳文煌向余○佑收取款項。與陳文煌共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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