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速偵 字第 2861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速偵 字第 2861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速偵 字第 2861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861號被 告 楊峻龍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峻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13日11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全家超商新樂店內,徒手竊取甲○○所有,置於店內收銀臺上之藍色COACH方型皮夾乙只(內有現金新臺幣6120 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甲○○發現皮夾遺失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於同日1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查獲,並扣得上開皮夾及現金(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峻龍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28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領據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威 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