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偵 字第 3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偵 字第 3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撤緩偵 字第 3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38號 被 告 許佳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許佳維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7時許,在宜蘭縣○○○○○路0巷0弄0○0號前,見馮維恬所有雨衣1件擺放在上址機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得手後騎乘車號車牌號碼0○○-000號機車離去。嗣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佳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馮維恬警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怡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心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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