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058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058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058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058號 被 告 楊堂宮

           林宏諭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楊堂宮與林宏諭為母子關係,楊堂宮前經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達公司,於民國81年5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建商二字第082435號為解散登記)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已向法院陳報為清算人。林春桐及林春來則為慶達公司之股東。緣楊堂宮明知慶達公司尚有賸餘財產,竟不依法分派賸餘財產,林春桐及林春來遂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對慶達公司及被告楊堂宮訴請損害賠償。宜蘭地院於106年3月10日,以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判決林春桐及林春來2人勝訴,並宣告得假執行在案,而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詎楊堂宮明知宜蘭地院已宣告得假執行,竟與其子林宏諭共同基於意圖損害林春桐及林春來之債權之犯意聯絡,由楊堂宮先於106年3月29日,委請不知情之吳姿穎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將楊堂宮所有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號土地及同地段000、0000建號建築改良物(下稱本案土地建物),辦理信託登記予林宏諭(楊堂宮、林宏諭2人此部分信託登記所涉毀損債權之犯行,業經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7667號、107年度偵續字第19號案件提起公訴)。繼而再於同年10月31日推由林宏諭,再將本案土地建物,出賣予尚無法證明知情之第三人張啟勝,以此方式規避假執行而損害林春桐、林春來之債權。二、案經林春桐、林春來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1被告楊堂宮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2人有於上揭時、地,將本案土地建物移轉處分予第三人張啟勝之事實。
2被告林宏諭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2人有於上揭時、地,將本案土地建物移轉處分予第三人張啟勝之事實。
3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7年1月8日北市中地籍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本案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各1份。被告2人確有於106年10月31日,將本案土地建物以買賣為原因處分予第三人張啟勝之事實。
4宜蘭地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判決書、本署106年度偵字第7667號起訴書及107年度偵續字第19號起訴書、宜蘭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312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776號執行影卷各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 學 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 邵 文所犯法條:刑法第35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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