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營偵 字第 632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營偵 字第 632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營偵 字第 632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632號 被 告 黃瑞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黃瑞煜曾因偽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3月15日晚間19時16分許,因故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因不滿執勤員警陳聖章,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陳聖章當場以「幹你娘」等語侮辱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黃瑞煜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陳聖章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內容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蔡明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敏娟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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