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980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98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98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80號 被 告 陳榮俊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陳榮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阿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9月17日12時許,由陳榮俊騎乘車牌號碼000-○○○號重型機車後載「阿林」,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工地,由「阿林」下車翻牆進入工地竊取放置在該處○○○所有之變壓器1台、電線2條(共價值新臺幣1萬元),陳榮俊則在旁等侯接應,「阿林」得手後隨即上車由陳榮俊載離現場逃逸。嗣○○○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二、案經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1被告陳榮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陳榮俊騎機車後載「阿林」至上址時,「阿林」下車搬車後再上車,2人再共同離離去之事實。
2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害人所有之變壓器1台、電線2條於上開時地失竊之事實。
3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被告竊盜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榮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與「阿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黃 世 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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