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營偵 字第 24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營偵 字第 24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營偵 字第 24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249號 被 告 翁麒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分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一、翁麒鈞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凌晨3時5分許,欲協助女友葉珮慈遷至葉莊秀梅位在臺南市○○區○○里○○號之○住處,因故與葉珮慈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磚頭丟擲葉莊秀梅住處窗戶,致窗戶及紗窗破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葉莊秀梅。二、案經葉莊秀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麒鈞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葉莊秀梅指訴、證人葉惠美證述明確,復有路口監視器現場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何 珩 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立 緯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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