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691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691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691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691號被 告 鄭日新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日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5年4月27日16時32分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接受偵訊時,經該署檢察官訊問毒品來源時,具結後證稱:「(問:105年3月8日晚上9時6分、42分,你有用0000000000撥打謝勝旭之門號聯繫,這次是否是你與他約定購買安非他命的對話?)答:是的,這次是我借用朋友的手機,我有確認這是我的聲音沒錯」、「(問:何時完成交易?)答:當天晚上10點多,在水上鄉水上國小附近統一超商,他要我幫他事先買遊戲點數1000元,之後才拿安非他命給我」、「(問:可是當時你說要還錢,是何意?)答:意指要拿給他的錢」等語。本署檢察官嗣以謝勝旭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鄭日新嗣於106年11月28日14時許,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號謝勝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被告在105年3月8日與你們見面後有拿安非他命給你嗎?)答:沒有。(後改稱)有」、「(問:你這次拿的安非他命價金是你幫被告儲值1000元遊戲的點數嗎?)答:這次沒有金錢交易。儲值的錢是還被告錢」、「(問:你為何之前在檢察官、警察局播放監聽錄音給你聽時,臺南地檢檢察官有特別問你說『可是當時你說要還錢,是何意?』,你說『意指要拿給他的錢』,這是什麼意思?)答:我跟朋友借錢還給被告,後來我們也沒有錢了,看被告有沒有毒品可以請我」、「(問:針對105年3月8日這次,你在警察局說綽號黑仔開車過來,你拿1千元給他,他拿安非他命給你,你在檢察官那邊又說1千元是用點數的方式交易,今日地檢署時檢察官問你時,你也是這樣回答,但我剛剛問你時,你又說1千元是要還被告錢,到底哪一次說的是正確的?)答:我用點數還錢給被告。被告後面請我們吃毒品,但就沒有用金錢交易」、「(問:還是被告讓你賒帳?)答:1千元就是用點數儲值還給被告錢,我沒有再另外拿錢給被告,至於阿傑有無拿錢給被告我不知道」等語,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
二、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鄭日新於105年4月27日所製作之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各1紙:其證稱於105年3月8日晚間10點多,在水上國小附近統一超商,以儲值遊戲點數1000元之方式,向謝勝旭購買安非他命伊之事實。
(二)被告於106年11月28日所製作之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1紙:其證稱於105年3月8日晚間,儲值遊戲點數1000元是要還謝勝旭錢,謝勝旭後來請伊施用安非他命,並沒有金錢交易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 咨 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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