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1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1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1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被 告 吳勝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勝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朴簡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竊盜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逃逸。嗣於107年4月10日上午6時45分許,為警於嘉義縣○○市○○里○○○段○○○段000地號上之勝億商行(資源回收場),當場查獲吳勝程準備兜售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贓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勝陽、楊朝富、周永丞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勝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陳勝陽、楊朝富、周永丞及被害人洪楓鈞、黃任仕、林原峰、侯怡君於警詢時指訴,證人邱○○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查獲現場及監視器檔案翻拍照片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尚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並未發還告訴人,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未據扣案,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葉 美 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 淑 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轉換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被害人財物
備註
1


107年3月18日
上午7時37分

嘉義縣○○鄉
○○村000號

徒手竊取陳勝陽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號機車1部得
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提出告訴


2





107年3月18日
上午8時45分




嘉義縣○○鄉
○○村○○○
之00



徒手竊取楊朝富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號機車1部及
車上皮包內現金3萬元、
存款簿、提款卡、健保卡
、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
等物得手。
提出告訴





3





107年4月2日
上午6時30分




嘉義縣○○市
○○里00-00
衛生福利部朴
子醫院急診室
外停車場)

徒手竊取洪楓鈞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號機車1部及
車內咖啡色墨鏡、雨衣得
手。


未提出告訴





4


107年4月2日
上午10時30分
及11時15分
嘉義縣○○鄉
○○村000-0

徒手竊取周永丞所有冷氣
2台得手。

提出告訴


5


107年4月5日
上午10時

嘉義縣○○鄉
○○村000-0

徒手竊取周永丞所有冷氣
1台得手。

提出告訴


6



107年4月2日
晚上10時許


嘉義縣○○鎮
○○○000號


徒手竊取費幽霖所有(委
託侯怡君保管)車牌號碼
000-000號機車1部得手供
己代步之用。
未提出告訴



7



107年4月2日
下午2時15分


嘉義縣○○市
○○里○○○
段七主宮夜市
空地
徒手竊取黃任仕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1部得手供己代步之用

未提出告訴



8


107年4月9日
晚上9時許

嘉義縣○○市
○○○○000
地號
竊取林原峰所有C型鋼53
支(重量約300公斤,價
值約7000元)
未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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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被害人財物 │備註 │
├──┼──────┼──────┼───────────┼─────┤
│ 1 │107年3月18日│嘉義縣○○鄉│徒手竊取陳勝陽所有車牌│提出告訴 │
│ │上午7時37分 │○○村000號 │號碼000-000號機車1部得│ │
│ │許 │ │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
├──┼──────┼──────┼───────────┼─────┤
│ 2 │107年3月18日│嘉義縣○○鄉│徒手竊取楊朝富所有車牌│提出告訴 │
│ │上午8時45分 │○○村○○○│號碼000-000號機車1部及│ │
│ │ │之00 │車上皮包內現金3萬元、 │ │
│ │ │ │存款簿、提款卡、健保卡│ │
│ │ │ │、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 │
│ │ │ │等物得手。 │ │
├──┼──────┼──────┼───────────┼─────┤
│ 3 │107年4月2日 │嘉義縣○○市│徒手竊取洪楓鈞所有車牌│未提出告訴│
│ │上午6時30分 │○○里00-00 │號碼000-000號機車1部及│ │
│ │許 │衛生福利部朴│車內咖啡色墨鏡、雨衣得│ │
│ │ │子醫院急診室│手。 │ │
│ │ │外停車場) │ │ │
│ │ │ │ │ │
├──┼──────┼──────┼───────────┼─────┤
│ 4 │107年4月2日 │嘉義縣○○鄉│徒手竊取周永丞所有冷氣│提出告訴 │
│ │上午10時30分│○○村000-0 │2台得手。 │ │
│ │及11時15分 │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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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年4月5日 │嘉義縣○○鄉│徒手竊取周永丞所有冷氣│提出告訴 │
│ │上午10時 │○○村000-0 │1台得手。 │ │
│ │ │ │ │ │
├──┼──────┼──────┼───────────┼─────┤
│ 6 │107年4月2日 │嘉義縣○○鎮│徒手竊取費幽霖所有(委│未提出告訴│
│ │晚上10時許 │○○○000號 │託侯怡君保管)車牌號碼│ │
│ │ │ │000-000號機車1部得手供│ │
│ │ │ │己代步之用。 │ │
├──┼──────┼──────┼───────────┼─────┤
│ 7 │107年4月2日 │嘉義縣○○市│徒手竊取黃任仕所有車牌│未提出告訴│
│ │下午2時15分 │○○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 │
│ │許 │段七主宮夜市│車1部得手供己代步之用 │ │
│ │ │空地 │。 │ │
├──┼──────┼──────┼───────────┼─────┤
│ 8 │107年4月9日 │嘉義縣○○市│竊取林原峰所有C型鋼53 │未提出告訴│
│ │晚上9時許 │○○○○000 │支(重量約300公斤,價 │ │
│ │ │地號 │值約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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