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653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偵 字第 653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 被告李誌錡之自白 及供述 | 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8之犯罪事實。 |
2 | 被告林育新之自白 及供述 | 證明如附表編號3至9之犯罪事實。 (被告林育新原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承有與被告李誌錡共同販賣海洛因 予李玉婷,但嗣後改稱沒有參與販 賣海洛因,且扣案毒品僅為他人寄 放) |
3 | 被告趙永騰之自白 及供述 | 證明如附表編號3至7、9、10之犯 罪事實。 |
4 | 被告楊濬隆之自白 及供述 | 證明如附表編號3至7、9、10之犯 罪事實。 |
5 | 證人李玉婷之證述 | 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事實。 |
6 | 證人李玉婷於警詢 時之指認照片 | |
7 | 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 譯文 | 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事實。 |
8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年度聲監字第 000560號、106年 度聲監續字第0008 39號通訊監察書 | |
9 | 被告林育新與楊濬 隆於106年10月13 日交款時之錄音譯 文 | 證明如附表編號3至7之犯罪事實。 |
10 | 雲林縣斗南鎮麥當 勞速食餐廳後方五 福路監視錄影截圖 | 證明如附表編號9之犯罪事實。 |
11 | 被告林育新於106 年10月12日為警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5包(驗餘淨 重共149.47公克、 純質淨重113.87公 克)、夾鍊袋3包 、電子磅秤1台、 玻璃吸食器1個、 手機1支 | 證明如附表編號8之犯罪事實及被 告林育新如附表所示販賣海洛因等 事實。 |
12 | 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月15日調科壹 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13 | 被告楊濬隆於106 年10月20日為警扣 案之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175.28公 克、純質淨重 138.46公克)、手 機2支、電子磅秤1 台 | 證明如附表編號9之犯罪事實及被 告楊濬隆如附表所示販賣海洛因等 事實。 |
14 | 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月15日調科壹 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15 | 被告趙永騰於106 年10月26日為警扣 案之海洛因10包( 驗餘淨重3522.58 公克、純質淨重 2728.08公克)、 手機3支、壓模器1 組 | 證明如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及被 告趙永騰如附表所示販賣海洛因等 事實。 |
16 | 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月15日調科壹 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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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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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誌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16日19│
│ │時1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李玉婷聯絡後,於30分鐘後,在│
│ │雲林縣土庫鎮圓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
│ │價值9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李玉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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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誌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9月2日某 │
│ │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玉婷聯絡後,在嘉義縣大林交│
│ │流道下,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價值1萬80 │
│ │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李玉婷。 │
├──┼────────────────────────┤
│ 3 │趙永騰、楊濬隆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 │於106年7月27日前某日,由趙永騰先與李誌錡約定交易│
│ │毒品之細節後,再由楊濬隆至林育新之岳父位於雲林縣○
○ ○○○鄉○○村○○○路00號之住處,交付價值77萬元之│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育新,並約定待林育新、李誌錡│
│ │賣出獲利後,再交付貨款予楊濬隆、趙永騰,以此方式│
│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誌錡、林育新。 │
│ │林育新取得上開毒品後,李誌錡、林育新基於共同販賣│
│ │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06年7月27日凌晨0時13分 │
│ │許,由李誌錡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玉婷聯│
│ │絡,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林育新之LINE帳號資訊予李│
│ │玉婷,李玉婷隨後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育新聯絡,於30│
│ │分鐘後,由林育新在其岳父位於雲林縣東勢鄉嘉隆村嘉│
│ │芳南路29號住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價│
│ │值1萬45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李玉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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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趙永騰、楊濬隆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 │於106年9月5日前某日,由趙永騰先以Facetime軟體與 │
│ │李誌錡約定交易毒品之細節後,再由楊濬隆至林育新之│
│ │岳父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交│
│ │付價值77萬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育新,並約定待│
│ │林育新、李誌錡賣出獲利後,再交付貨款予楊濬隆、趙│
│ │永騰,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誌錡、林育│
│ │新。 │
│ │林育新取得上開毒品後,李誌錡、林育新基於共同販賣│
│ │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06年9月5日某時,由林育 │
│ │新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玉婷聯絡後,在林育新岳父位於│
│ │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以一手交錢│
│ │、一手交貨方式,販賣價值1萬45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 │
│ │洛因1包予李玉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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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趙永騰、楊濬隆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 │於106年9月10日,趙永騰先以Facetime軟體與李誌錡約│
│ │定交易毒品之細節後,在雲林縣褒忠鄉中正路中華電信│
│ │門市對面,交付價值77萬元之第一級海洛因1塊予楊濬 │
│ │隆,由楊濬隆攜往林育新之岳父位於雲林縣東勢鄉嘉隆│
│ │村嘉芳南路29號之住處,交付予林育新,並約定待林育│
│ │新、李誌錡賣出獲利後,再交付貨款予楊濬隆、趙永騰│
│ │,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誌錡、林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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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趙永騰、楊濬隆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 │於106年9月20至29日間某日,趙永騰先以Facetime軟體│
│ │與李誌錡約定交易毒品之細節後,在楊濬隆位於雲林縣○
○ ○○○鄉○○村○○路0號之住處旁,交付價值77萬元之 │
│ │第一級海洛因1塊予楊濬隆,由楊濬隆攜往林育新之岳 │
│ │父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交付│
│ │予林育新,並約定待林育新、李誌錡賣出獲利後,再交│
│ │付貨款予楊濬隆、趙永騰,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 │洛因予李誌錡、林育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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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趙永騰、楊濬隆基於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 │於106年10月10日,趙永騰先以Facetime軟體與李誌錡 │
│ │約定交易毒品之細節後,由楊濬隆至林育新之岳父位於│
│ │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交付價值約│
│ │35萬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育新,並約定待林育新│
│ │、李誌錡賣出獲利後,再交付貨款予楊濬隆、趙永騰,│
│ │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誌錡、林育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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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緣警對李誌錡持用之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
│ │行通訊監察,發現上開林育新與李誌錡共同販賣毒品予│
│ │李玉婷之犯行,因而於106年10月12日8時許,持法院核│
│ │發之搜索票前往林育新位於雲林縣東勢鄉安南村安南路│
│ │17之1號住處、林育新之岳父位於雲林縣東勢鄉嘉隆村 │
│ │嘉芳南路29號住處搜索,在雲林縣東勢鄉安南村安南路│
│ │17之1號扣得林育新欲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惟尚未及 │
│ │售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9.73公克);在雲 │
│ │林縣○○鄉○○村○○○路00號,扣得林育新欲販售予│
│ │不特定人牟利,惟尚未及售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 │
│ │(毛重154公克)、夾鍊袋3包、電子磅秤1台、玻璃吸 │
│ │食器1個、手機1支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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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濬隆於106年10月13日22時30分許,至林育新岳父位 │
│ │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向林育新│
│ │收取2萬5000元毒品價款;復於106年10月14日16時23分│
│ │許,林育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趙永│
│ │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楊濬隆,至│
│ │雲林縣斗南鎮麥當勞後方會合後,由林育新交付10萬元│
│ │之毒品價款予楊濬隆,楊濬隆當場再交付予趙永騰,趙│
│ │永騰並在上開RBR-5875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價值36萬元│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楊濬隆,楊濬隆即基於意圖販賣│
│ │而持有毒品之犯意,將上開海洛因藏放在其雲林縣○○○
○ ○鄉○○村○○路0號之住處,嗣於106年10月20日22時15│
│ │分許,員警在雲林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拘提楊│
│ │濬隆到案,並於同日22時30分至5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
│ │搜索票,搜索楊濬隆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
│ │客車,扣得欲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惟尚未及售出之第│
│ │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84.7公克)、手機1支,並 │
│ │搜索楊濬隆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號住處, │
│ │扣得電子磅秤1台、手機1支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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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趙永騰於106年10月26日17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 │- 5875號自用小客車至雲林縣斗南鎮五福公園對面空地│
│ │,欲將海洛因販賣予楊濬隆,尚未交易前,即遭員警當│
│ │場查獲,員警在上開小客車扣得欲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
│ │,惟尚未及出售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360公克│
│ │)、手機3支等物。同日趙永騰主動帶同員警前往其臺 │
│ │中市北屯區30之3號2樓居所,查扣其欲販售予不特定人│
│ │牟利,惟尚未及售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毛重324│
│ │0公克)、壓模器1組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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