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63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63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1639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639號 被 告 石晏郡



鄧凱鴻





鄭雅壬



            洪志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分別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等位於南投縣住處內,利用電腦或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之網站,申請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再以其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九州娛樂城」之簽賭網站,配合該網站之指示,先自其等各自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至該網站所指定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登人林銘輝,另案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可押注1分比例,進入該網站下注真人視訊百家樂撲克牌、水果盤、吃角子老虎、骰寶或簽賭美國職業棒球及職業籃球等賽事,以所押注之大小或所得分數而決定輸贏。如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贏得彩金,則彩金由九州娛樂城由林銘輝申設之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匯款至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申設之如附表所示帳戶;如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賭輸,則簽注賭資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嗣警方因偵辦林銘輝涉犯賭博案件,發現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林銘輝申設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晏郡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上網至「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行,被告鄧凱鴻、鄭雅壬均辯稱:因該網站有刊登係合法營業網站,以為該網站是合法經營等語;被告洪志銘辯稱:網路上有很多類似網站,不知道這是違法的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另案被告林銘輝於警詢中供陳在卷,復有被告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等人之上開帳戶基本資料、被告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等人匯款至另案被告林銘輝上述帳戶之交易紀錄擷取資料、另案被告林銘輝上述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九州娛樂城網站畫面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賭博犯嫌堪以認定。二、按刑法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亦即行為人無法完全支配輸贏勝負而言。又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而以該等方式下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以,本件「九州娛樂城網站」既係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非賭客完全支配輸贏勝負,應屬賭博網站無疑;而該網站屬公開之公共資訊傳輸場所,自具有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特性,故被告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而在公開之該網站簽賭,應認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則被告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業已坦承確於上開時、地在九州娛樂網站下注簽賭真人視訊百家樂撲克牌、水果盤、吃角子老虎、骰寶或簽賭美國職業棒球及職業籃球等項目,並有賭資匯款紀錄附卷可稽,是被告等人犯嫌均洵堪認定。三、核被告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石晏郡、鄧凱鴻、鄭雅壬、洪志銘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使用相同帳號密碼,在上開網站下注賭博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之行為,故請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紹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姚仁傑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申設人銀行帳戶上網期間下注標的匯款日期、金額
1石晏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間至106年4月29日真人視訊百家樂撲克牌106年4月29日匯入580元至另案被告林銘輝之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內
2鄧凱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間至107年3月間美國職棒、美國職籃106年10月11日匯入3500元至林銘輝之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內
3鄭雅壬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月間至106年4月間水果盤、吃角子老虎106年2月23日匯入2000元至林銘輝之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內
 4洪志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間至106年6月21日骰寶106年6月21日匯入1萬4980元至林銘輝之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內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