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499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499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499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 被 告 林柏帆








被      告  黃文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㈠林柏帆於民國106年11月間,受張○○(綽號「mini」、   「小湯」,另案在押)邀約,加入以張○○、張○○(綽   號「常山趙子龍」、「劉翔」,另案在押)為首之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犯罪組織集團中;林柏帆負   責提供車輛供提款車手使用,林柏帆並邀約余○○(另行   提起公訴)招募收取他人因受該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而寄   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之「取簿手」,再由   「取簿手」向余○○陳報領取之包裹數量及轉送地點,由   余○○指示女友陳○○(另行提起公訴)紀錄後,定期與   林柏帆對帳,並約定「取簿手」每領一包裹,「取簿手」   可取得新臺幣(下同)400元,余○○、林柏帆可各別取   得300元。林柏帆、余○○、張○○、張○○遂意圖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之犯意聯絡,由余○○引介具犯意聯絡之許○○、   楊○○、吳○○(均另行提起公訴)予林柏帆,加入該詐   騙集團擔任「取簿手」,林柏帆則引介蕭○○(另行提起   公訴)加入該詐騙集團,林柏帆並交付自張○○處取得工   作用三星手機(未扣案)及領取包裹所使用之大陸人士     「田茹」、「林宇」、「洪振跃」之身份證及臺灣人民     「張弘祥」之證件予蕭○○,並指示蕭○○負責與宅配業   者聯繫、指示取簿手向宅配業者領取包裹、拆包裹、上傳   包裹數量至群組內,再指派取簿手交付存摺、金融卡予特   定之人等工作,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1、許○○(綽號「苦瓜」、「竹節」)領取包裹之部分:該 詐欺集團所屬電信流分工成員,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 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 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楊○○遂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犯意聯絡,與宅配業者聯繫收件地點後,再指示與之 有犯意聯絡之許佳華,持大陸地區人士「林宇」證件,至 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一所示,裝有存 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所開設、位在 南投縣○○○○○○路000號「婷○○檳榔攤」內,交予 蕭○○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   「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 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便再指示許○○,將附 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送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交 予楊○○,蕭○○同時再將許○○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 地點,通知余○○、陳○○,陳○○再記載在筆記本上, 供余○○與林柏帆對帳、發放薪水之用,蕭○○同時再將 相關資料以LINE傳送給林柏帆,林柏帆再與張○○對帳 後,由張○○定期將薪水交付林柏帆,林柏帆扣除自己之 款項後,將餘款轉交予余○○;楊○○取得附表一所示之 存摺、金融卡後,即通知「強哥」,「強哥」再告知該詐 騙集團所屬之電信流分工成員,該電信流分工成員便以附 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二所 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二所示之 金融帳戶後,楊○○再將提款卡交予綽號「姍姍」之謝○○(另行囑警偵辦後移送),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完畢後,謝○○再將款項交予楊○○,楊○○再將款項交付綽號「佛心」、「愛新覺羅」之崔○○ (另案在押),崔○○再將此贓款轉交張○○。   2、楊○○提領包裹部分(楊○○於106年11月6日參與至106年12月11日):該詐欺集團所屬電信流分工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 騙附表三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存 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楊○○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意聯絡,持大陸地區人士「林宇」證件,至附表三所示之地點, 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三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 將該包裹帶回余○○所開設、位在南投縣○○○○○○路0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張○○在微信群組內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楊○○便再指示楊○○,將附表三所示之 存摺、金融卡,載送至附表三所示之地點,交予余○○,楊○○同時再將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陳○○,陳○○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與林柏帆對帳、 發放薪水之用,楊○○同時再將相關資料以LINE傳送給林柏帆,林柏帆再與張○○對帳後,由張○○定期將薪水交付林柏帆,林柏帆扣除自己之款項後,將餘款轉交予余○○;余○○取得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再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成員便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四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四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不詳之人領取該些詐騙贓款。   3、吳○○(綽號「釋迦牟尼」)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106年12月11日起至107年1月24日):吳○○於106年12月11日,透過余○○認識林柏帆後,加入該詐騙集團中,負責提領包裹,楊○○遂依林柏帆指示,將工作用三星手機(未扣案)、領取包裹時所使用之證件,在余○○前開住處內,交付予吳○○後,該詐欺集團所屬電信流分工成員,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吳○○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意聯絡,持「張弘祥」證件,至附表五所示之地點,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五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即將該包裹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白狼」(原綽號為「強哥」、後又改為「一帆風順」)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吳○○便將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送至指定地點,交予綽號「徐太宇」之施○○(另案在押,另行簽分偵辦),吳○○同時再將所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張○○、余○○、陳○○,陳○○再將之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與林柏帆對帳之用,林柏帆對帳無誤後,遂再告知張○○,並自張○○處取得薪資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後,再將餘款轉交予余○○;施○○取得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再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成員便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六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六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六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六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綽號「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之陳○○(另案在押,另行簽分偵辦)向施○○拿取詐騙贓款後,在臺北、 桃園等地,轉交予余○○,余○○再將贓款轉交予張勝凱。   4、楊○○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為106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12月5 日遭查獲為止):該詐欺集團所屬電信流分工成員,以附表七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七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七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楊○○遂指示楊○○,持大陸地區人士「洪振跃」、「林宇」證件,至附表七所示之地點,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七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所開設、位在南投縣○○○○○○路000號「婷○○檳榔攤」內,交付予楊○○,由楊○○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楊○○便再指示楊○○,將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送至附表七所示之地點,張○○則亦透過通訊軟體,指示與之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意聯絡之黃文勳(綽號「國王」)及余○○至指定地點,向楊○○收取包裹,楊○○同時再將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陳○○、林柏帆,陳○○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與林柏帆對帳之用,林柏帆對帳無誤後,遂再告知張○○,並自張○○處取得薪資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後,再將餘款轉交予余○○;黃文勳、余○○取得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將附表七之金融帳號告知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成員便以附表八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八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八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待附表八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八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黃文勳、余○○將附表七之金融卡交付李○○、李○○、謝○○(均另行囑警偵辦後移送)等人領取該些詐騙贓款,李○○、李○○、謝○○領取詐騙贓款後,再行交付黃文勳、余○○,黃文勳等收贓款無誤後,便向張○○回報「點收無誤」後,再將贓款交予余○○,余○○再將該些贓款轉交給張○○。
㈡嗣警方於107年5月21日上午8時23分持法院搜索票搜索林柏帆時,並扣得林柏帆與該詐騙集團聯繫使用之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號)。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待證事實
1被告林柏帆之自白被告林柏帆加入以同案被告張○○、張○○為首之詐騙集團,提供車輛供車手使用,又邀約同案被告余○○加入,負責找尋收取內放存摺、提款卡包裹之車手,並從中獲取300-400元不等之對價,被告林柏帆並與同案被告余○○對帳,再向同案被告張○○領取車手薪資後,交付同案被告余○○。
2被告黃文勳之自白被告黃文勳參與以同案被告張○○為首之詐騙集團,負責向同案被告楊○○拿取裝有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後,將提款卡交付謝○○等人領取詐騙贓款,並在領款後向謝○○等人收取贓款,再將款項交付同案被告余○○。
3被告林柏帆與同案被告余○○之對話紀錄、微信對話紀錄1.被告林柏帆要求同案被告余○○尋找領取包裹之車手。
2.被告林柏帆與他人之對話中,   有大量與詐騙相關之訊息。
4本署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號追加起訴書同案被告余○○、吳○○、陳○○、楊○○、楊○○等人參與在此詐騙集團中,經本署追加起訴。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0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131號、107年度偵字第5229、8577、5510號、107年度偵字第2810號起訴書另案被告謝○○參與在以「常山趙子龍」為首之詐騙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遭查獲。
二、核被告林柏帆、黃文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等罪嫌。被告林柏帆、黃文勳與同案被告余○○、吳○○、楊○○、楊○○、余○○、張○○、張○○、「強哥」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所涉前開數罪名間,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2人所為犯罪事實㈠之數次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被告2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罪嫌,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扣案之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號),係被告林柏帆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林柏帆與同案被告余○○、吳○○、楊○○、楊○○、張○○、張○○、「強哥」等人共同之犯罪所得,489萬27元,被告黃文勳與被告林柏帆、同案被告楊○○、張凱聖、余○○、張○○等人之犯罪所得157萬9432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張姿倩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裕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
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
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
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寄件人金融帳戶遭詐騙之過程許佳華取件時間/地點許佳華轉送予楊○○之時間/地點
1林士庭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林士庭於106 年11月29日前某時,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騙集團成員張貼可提供存摺借款1,000 元之訊息,使林士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2分許,在嘉義市西區興雅路全家便利商店內,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106年11月30日/彰化縣田中鎮東閔路2段752號106年11月30日/桃園火車站
2鍾卓懿郵局帳號
00000000000259284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日下午4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鍾卓懿,對其謊稱:因網路購物時,電腦出問題,導致多次訂購,使鍾卓懿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日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106年12月3日/
南投縣○○鄉○○路0000號
106年12月4日晚間8時許/臺南火車站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地點遭詐騙之過程匯入帳號
1廖子賢106年12月6日晚間8時4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廖子賢,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因公司人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使廖子賢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中。鍾卓懿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259284
2白欣平106年12月6日晚間8時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白欣平,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因公司人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使廖子賢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2123元入右列帳戶中。鍾卓懿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259284
3林秀華106年12月1日中午12時29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借友人「林阿麗」名義,向林秀華借款26萬元,使林秀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6萬元至右列帳戶中。林士庭之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
編號寄件人金融帳戶遭詐騙之過程取件時間/地點楊○○轉送之時間/地點
1鄭雅玲1.何宗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2.何宗育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3.郵局000000000000004.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5.臺中商銀
000000000000
106年11月30日,該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雅玲,向其謊稱:可替其申辦貸款,但要提供貸款人何宗育及擔保人鄭雅玲之帳戶,供審核貸款額度等語,使鄭雅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日上午9時許,寄送左列帳戶予「林宇」。106年12月3日/南投市華陽路562號106年12月3日/苗栗火車站
2詹雅淳1.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中國信託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該詐騙集團成員向詹雅淳謊稱:可以每期3天5000元之價格向詹雅淳租用帳戶,使詹雅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106年12月1日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106年12月3日/
南投市華陽路8562號
106年12月3日晚間8時許/苗栗火車站

附表四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地點遭詐騙之過程匯入帳號
1陳永壽106年12月5日12時6分/苗栗縣竹鎮民族街竹南郵局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陳永壽配偶之胞妹,向陳永壽借款,使陳永壽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匯款17萬元入右列帳戶。詹雅淳之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李卿106年12月6日上午11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大安分行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李卿之之友人,向李卿借款,使李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匯款5萬元入右列帳戶。詹雅淳之中國信託林口分行000000000000
3李啟珍不詳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騙李啟珍,匯款2萬元入右列帳戶。何宗育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
4黃馨嬋不詳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騙黃馨嬋,匯款10萬元入右列帳戶。何宗育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
5薛淑妃不詳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騙薛淑妃,匯款27萬3000元入右列帳戶。鄭雅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6林靜芳不詳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騙林靜芳,匯款17萬元入右列帳戶。何宗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附表五
編號寄件人金融帳戶遭詐騙之過程取件時間/地點轉送予施○○之時間/地點
1許家瑜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金門求職網上刊登訊息,許家瑜見該訊息便與自稱「林雅萱」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許家瑜謊稱提供帳戶給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定期獲得報酬等語,使許家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於107年1月18日下午1時30分許,在金門縣○○鎮○○○路00號將左列帳戶寄給「張弘祥」。107年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許/南投縣○○鄉○○巷0號之8107年1月19日/臺中市
2沈幃文1.土銀0000000000002.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3.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帳號不詳
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該詐騙集團成員向沈幃文謊稱:要先亦送提款卡及存摺,方便公司作業等語,使沈幃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張弘祥」。107年1月17日/不詳107年1月17日/臺中市
3張雅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07年1月1日,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群弘益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張弘祥」。107年1月3日/不詳107年1月3日/苗栗
4魏光耀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提供每本帳戶,可領取每月3萬元現金,使魏光耀及少年高○○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由魏光耀提供左列帳戶給少年高○○,於106年12月25日前某日,在統一便利超商東保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106年12月25日/不詳106年12月25日/桃園市
5楊振發1.郵局東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楊振發,對其謊稱若要借款,需提供財力證明,經會計師作帳後才能辦理辦理貸款等語,使楊振發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台北市○○區○○街0號,寄送左列帳戶予「田茹」。106年12月26日/不詳106年12月26日/桃園市
6李宗翰富邦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自稱「李敏慧」之人,對李宗翰謊稱:提供金融帳戶可每10天領取1萬元等語,使李宗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6日載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利超商東亭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予「田茹」。106年12月18日/統一便利超商集寶門市
7林孟輝1.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2.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3.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4.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以LINE向林孟輝謊稱:出租每本帳戶,每星期可領3000元等語,使林孟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2日晚間7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美慈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107年1月4日/統一便利超商向日葵門市不詳
8傅宇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2日下午3時許,以Line向傅宇宏謊稱:提供帳戶予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一本存簿可領1萬元等語,使傅宇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7日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廖茂松」,惟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又對傅宇宏謊稱:因該據點名額已滿,包裹要重新退回寄送,傅宇宏再度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9日下午3時許,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張弘祥」。107年1月11日/不詳不詳
9林千祈大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以LINE向林千祈謊稱:提供帳戶予公司,就可獲取薪資等語,使林千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3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106年12月15日/統一便利超商斗抵門市不詳
10張雅婷安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以LINE向張雅婷謊稱:提供帳戶予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就可獲取每期10天1萬元薪資等語,使張雅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南美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106年12月11日/統一便利超商樂天門市不詳
11蘇珮娟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上午9時17分許,以LINE向張雅婷謊稱:提供帳戶,就可獲取每期10天1萬元薪資等語,使蘇珮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106年12月11日/統一便利超商詠加門市不詳

附表六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地點遭詐騙之過程匯入帳號
1蕭崇毅107年1月7日晚間8時29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日晚間6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蕭崇毅,對其謊稱:在網路購物時,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使蕭崇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2湯宜嫻107年1月7日晚間8時許/南投縣○里鄉○○村○○路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湯宜嫻,對其謊稱:網路購物時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使湯宜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5103元入右列帳戶中。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3古棟文107年1月7日晚間8時許/新竹縣○○○○○○路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5日上午7時許,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古棟文借款,使古棟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0萬元入右列帳戶中。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4邱翊華107年1月7日晚間7時4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邱翊華,對其謊稱:網路購物時信用卡卡號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使邱翊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9008元入右列帳戶中。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5林金盛106年12月26日下午2時47分許/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6日下午2時7分許,假冒「羅加晴」名義撥打電話予林金盛借款,使林金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6萬元入右列帳戶。魏光耀之
合作金庫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江淑麗10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2分許/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借友人賴秀玉名義,於106年12月28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江淑麗借款,使江淑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楊振發之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
7孫素珠106年12月27日/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6日下午1時許,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孫素珠借款,使孫素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1萬8000元入右列帳戶。楊振發之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
8張婷尹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38分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8日晚間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婷尹,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失,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使張婷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5279元入右列帳戶中。楊振發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詹雅鳳106年12月27日中午12時許/嘉義線民雄鄉民生路6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5日,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詹雅鳳借款,使詹雅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10萬2000元入右列帳戶。楊振發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唐瑞萍106年12月11日下午1時23分/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下午5時43分許,假冒友人「陳希玲」之名義,撥打電話予唐瑞萍借款,使唐瑞萍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8萬6000元入右列帳戶中。張雅婷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七
編號寄件人金融帳戶遭詐騙之過程取件時間/地點轉送予之時間/地點轉收之人
1王珊媚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徵求餐廳人員工作訊息,王珊媚遂用LINE與暱稱「陳曉慧」聯繫,「陳曉慧」要求提供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便公司作認證,如此每10天可領取1萬元,王珊媚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便利商店內,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不詳不詳「國王」黃文勳
2胡淑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944號該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胡淑芬,對其謊稱可代為找工作等語,使胡淑芬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1日15時29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全家便利商店內,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106年11月21日/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1日/彰化火車站「國王」黃文勳
3吳芃萱1.竹山東埔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陳○穎之竹山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吳芃萱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在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延和店內,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指定之人。106年11月21日下午5時44分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1日/彰化火車站「國王」黃文勳
4黃子馨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9-
00000000000000號
該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子馨謊稱:因投注公司進出金額龐大,提供帳戶可賺取薪資,使黃子馨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在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欣美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106年11月21日下午5時44分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1日/彰化火車站「國王」黃文勳
5林奕辰宜欣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8436號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奕辰謊稱:將帳戶給博奕公司,一本存摺使用5天領5000元,可以領6次,等於1個月可領3萬元等語,使林奕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106年1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106年11月21日下午5時44分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1日/彰化火車站「國王」黃文勳
6陳昭延1.六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不詳106年11月21日下午5時44分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1日/彰化火車站「國王」黃文勳
7李奕達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向李奕達謊稱:每提供1本存摺,可日領1000元,使李奕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在全家便利超商內埔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106年11月21日下午5時44分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1日/彰化火車站「國王」黃文勳
8王永民1.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3.三和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該詐騙集團成員以提供帳戶1天可賺取1000元為由,要求王永民寄送金融帳戶,使王永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106年11月20日,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106年11月22日中午12時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2日/彰化縣員林市麥當勞「國王」黃文勳
9阮卓俊1.中國信託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3.玉山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向阮卓俊謊稱:可替其作帳提高貸款金額等語,使阮卓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1日中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106年11月22日中午12時許/南投市華陽路187號106年11月22日/彰化縣員林市麥當勞「國王」黃文勳
10柯登凱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2.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向柯登凱謊稱可貸款予柯登凱,使柯登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2日,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106年11月23日下午3時許106年11月23日/桃園火車站「佛心」余○○
11蘇富泰1.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曾舒珮之郵局帳戶帳號700-00000000005014號3.曾舒珮之富邦銀行帳戶(帳號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
在網路上刊登貸款訊息,蘇富泰於106年11月21日下午4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於106年11月22日下午1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
106年11月23日下午3時許/南投縣○○鎮○○街00號前106年11月23日/桃園火車站「佛心」余○○
12蔡吉成1.合作金庫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向蔡吉成謊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租借帳戶,使蔡吉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跃」。106年11月23日中午12時31分許/南投縣○○鎮○○街00號前106年11月23日/桃園火車站「佛心」余○○

附表八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地點遭詐騙之過程匯入帳號
1江紅嬌106年11月22日/臺北市忠孝東路407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2分,稱假借友人撥打電話予江紅嬌借款,致江紅嬌使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5萬元如右列帳戶。胡淑芬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944號
2林鴻秀106年11月23日/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6年11月23日10時55分許,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借友人名義向林鴻秀借款,使林鴻秀陷於錯誤,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胡淑芬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944號
3劉邦寧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劉邦寧,使劉邦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3萬3091元入右列帳戶。陳○穎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賴子涵106年11月22日晚間8時18分/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爾摩門市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賴子涵,使賴子涵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2萬123元、2萬9985元、7811元、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1.陳○穎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吳芃萱之竹山東埔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丁鈺容106年11月22日晚間8時23分/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丁鈺容,使丁鈺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入右列帳戶。1.陳○穎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吳芃萱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丁鈺容106年11月22日晚間7時46分許/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丁鈺容,使丁鈺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2萬9980元、2萬9985入右列帳戶。黃子馨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7邱怡嘉106年11月22日晚間8時16分許/臺中市中區公園路之某全家便利超商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邱怡嘉,使邱怡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5123元入右列帳戶。黃子馨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8黃婷筠106年11月22日晚間7時3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黃婷筠,使黃婷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2萬9984元入右列帳戶。黃子馨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9郭鑑宇106年11月22日晚間6時38分至7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由,詐騙郭鑑宇,使郭鑑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2萬9989元、2萬800元、9622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黃子馨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鄭淑姝106年11月22日下午2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之東園郵局106年11月22日13時23分許起,陸續冒用告訴人鄭淑姝之姪女名義,撥打電話予鄭淑姝,佯稱:因玩股票與林奕辰有借貸關係,想要借27萬元解決債務問題,隔週即會歸還云云,致使鄭淑姝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5萬8000元入右列帳戶。林奕辰之宜欣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8436號
11陳俐羽106年12月28日下午2時13分許/台北富邦銀行西門分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陳俐羽借款,使陳俐羽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王永民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
12陳逸璿106年11月27日下午5時53分/臺北市○○區○○○路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7日下午4時許,向陳逸璿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失導致分期扣款,使陳逸璿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王永民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3林秀玉
葉懿瑩
徐美華
王婕妮
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疏失,導致重複訂單或假冒親友借款之方式,詐騙林秀玉、葉懿瑩、徐美華、王婕妮匯款共30萬5074元入右列帳戶。王永民之三和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4陳逸璿106年11月27日下午4時許/臺北市某處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7日下午4時許,向陳逸璿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失導致分期扣款,使陳逸璿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王珊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530號帳戶
15陳詩文106年11月25日晚間6時18分許/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詩文,對其謊稱:因網路購物時變成分期付款等語,使陳詩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王珊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6-0000000000530號帳戶
16吳雪霞106年12月24日/臺北臺塑郵局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假借胞妹名義,撥打電話予吳雪霞借款,使吳雪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7萬元入右列帳戶。阮卓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7林秀清106年11月24日下午1時3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下午1時許,假借女兒名義,撥打電話予林秀清借款,使林秀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7萬元入右列帳戶。阮卓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邱淑惠不詳/臺灣銀行潮州分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許,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向邱淑惠借款,使邱淑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元入右列帳戶。阮卓俊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9蔣玉金106年11月27日/中國信託羅東分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7日下午1時40分許假借女兒名義,撥打電話向蔣玉金借款,使蔣玉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阮卓俊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20陳敏卿106年11月27日11時35分/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友人「麗惠」名義向陳敏卿借款,使陳敏卿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8萬元入右列帳戶。柯登凱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50-Z00000000003號帳戶
21陳林雪琴106年11月27日14時22分/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友人名義向陳林雪琴借款,使陳敏卿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9萬元入右列帳戶。柯登凱之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158-000Z00000000000號帳
22林淑昭106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4分許/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友人「李妙玲」名義,撥打電話向林淑昭借款,使林淑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元入右列帳戶。柯登凱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50-Z00000000003號帳戶
23謝嘉慧106年12月1日至2日間/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以需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詐騙謝嘉慧,使謝嘉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1萬5123元入右列帳戶。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楊嫌春106年12月1日至2日/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以需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詐騙楊嫌春,使楊嫌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5萬元入右列帳戶。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徐浩洋106年12月1日至2日/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路客服人員,以需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詐騙徐浩洋,使徐浩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梁新芳106年12月1日/臺中市○○區○○街000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向梁新芳借款,使梁新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元入右列帳戶。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7彭秀英106年11月29日中午12時36分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7日晚間6時30分許,假借彭秀英妹妹名義,撥打電話向彭秀英借款,使彭秀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18萬元入右列帳戶中。蔡吉成之臺灣中小企銀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8曹鳳梅106年11月30日中午12時2分許/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1分許,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向曹鳳梅借款,使曹鳳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中。蔡吉成之合作金庫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張梅芳106年1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0樓該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2日上午9時許,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張梅芳借款,使張梅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8萬5000元如右列帳戶。王珊媚之合作金庫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530號

30莊美娟不詳該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4日前某日,假借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莊美娟借款,使莊美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0萬元入右列帳戶。羅煌呈之合作金庫龜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31姜素雲不詳該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姜素雲,對其謊稱網路購物時訂單重複,使姜素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萬9989元入右列帳戶。羅煌呈之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