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速偵 字第 147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速偵 字第 147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速偵 字第 1478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478號被 告 許啟明
方志明辜定玉林春蜜許書發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啟明、方志明、辜定玉、林春蜜、許書發等5人各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1時許起,在彰化縣鹿港鎮大明路與公園三路交岔口「百姓公廟」內之公共場所,以象棋為賭具,進行俗稱「象棋自摸」方式賭博,並以其勝負賭博財物。其玩法將象棋32顆洗好堆疊,每人自取4顆後,輪流摸進剩下之棋子及放出手中之棋子,以「將(帥)、士(仕)、象(相)」、「車(俥)、馬(傌)、包(炮)」或「卒、卒、卒(兵、兵、兵)」搭配2顆同字象棋之方式胡牌,若賭客出牌後讓其餘賭客胡牌者(俗稱「放槍」),放槍者必須給付贏家新臺幣(下同)10元;若賭客從其餘象棋中取牌而胡牌者(俗稱「自摸」),則其他賭客均須給付20元。嗣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在上開「百姓公廟」內,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220元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啟明、方志明、辜定玉、林春蜜、許書發等5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鹿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及手繪現場圖等在卷可稽。被告5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共22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瑞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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