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373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373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373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7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3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44號被 告 陳柏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菘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9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4 年12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思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一)107 年1 月28日2 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1 月31日,為警查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二)107 年3 月2 日23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3 月3 日,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驗餘淨重2.8232公克)、玻璃管吸食器1 組、塑膠鏟管1 支及電子磅秤1 台,並採集其尿液送驗。(三)107 年3 月15日14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3 月18日,為警查獲,扣得電子磅秤1 台,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四)107 年4 月10日11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
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4 月15日,為警查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上揭經警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上揭扣案物可資佐證,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A070、A107、A125、A166)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70、A107、A125、A166 ,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UU/2018/00000000 、UU/2018/00000000、UU/2018/00000000)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此外,尚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紙附卷可考,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扣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2.8232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至扣案之器具及電子磅秤等物,均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宗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 宜 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行;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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