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48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48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不能安全駕駛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948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948號

被 告 潘坤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潘坤益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4年度投交簡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7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再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年度投交簡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尚未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7年6月21日下午5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欲返回其位在南投縣○○鄉○○村鄉○巷0號居處。嗣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行經中寮鄉永平路中山橋上時,為警攔檢稽查,並對潘坤益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坤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附卷可稽。本件被告經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已逾法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劉  景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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