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047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047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047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被 告 陳麗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珍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408號、第2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月2日下午6時許,在友人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廚房,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6時8分許,另案於上開處所,為警查獲,當場扣得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0.0658公克,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簽分案辦理)、毒品吸食器1組,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麗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之尿液經送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F097)及該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97;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扣案海洛因2包、毒品吸食器1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份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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