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5365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5365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5365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365號 被 告 劉文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劉文隆於民國107年5月18日20時10分許,在新竹縣○○○○○街000號前,酒後與繼父連國隆發生拉扯,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員警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而由員警吳威毅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巡邏車(編號000)搭載員警黃尹昱到達現場處理,但在員警尚未下車之際,劉文隆明知員警吳威毅及黃尹昱等2人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妨害公務、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手持藍色安全帽砸向上揭巡邏車前擋風玻璃及引擎蓋,致前擋風玻璃破裂及引擎蓋烤漆刮傷,致令不堪使用(涉嫌毀損部分未據合法告訴,另行簽結),劉文隆即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員警吳威毅等2人執行公務。而吳威毅、黃尹昱見狀遂以現行犯將劉文隆逮捕並將之帶回新竹縣○○○○○路000號竹北派出所,劉文隆明知身著制服戒護其之員警陳柏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又於同日20時42分許至同日20時43分許之期間,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臺語對員警陳柏均辱稱:「看啥小」、「作警察比較囂張」、「我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員警陳柏均之名譽。二、案經陳柏均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
(一)被告劉文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柏均於警詢中之指述。(三)職務報告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安全帽照片1張、密錄器錄影光碟1片及譯文1份、密錄器翻拍照片10張及車損照片7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138條毀損公物、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以駕車衝撞警用巡邏車之一行為觸犯妨礙公務罪及毀損公物罪,以及以一侮辱行為觸犯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罪,均屬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從重處斷。又被告所犯妨害公務與侮辱公務員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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