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729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729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729號 107年度偵字第4735號 107年度偵字第6103號 107年度偵字第6220號 被 告 羅貫銘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 被告羅貫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 被告坦承有加入「阿清」、「白少少」等人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謝清鴻所交付之款項轉交予「阿清」於附表一編號1至6號之款項,惟編號7之部分雖有接到工作機之指示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附近,惟後續接到工作機之指示表示被告謝清鴻人拿錢跑了等語。 |
2 | 另案被告謝清鴻於偵查中已具結之證述。 | 證明其附表一編號1至6所拿取之款項扣除自身報酬即取款金額2%至3%之不法所得後交付予被告羅貫銘。附表一編號7之部分則未依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指示至指定之新北市林口長庚醫院交付予被告羅貫銘而自行花用殆盡。 |
3 | 附表一編號1至7號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 附表一編號1至7之告訴人有有因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遭騙而將款項放置於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 |
4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所提供之現場照片8張、監視器翻拍畫面1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提供之監視器翻拍畫面8張、本署107年度1612號卷宗影卷。 | 證明另案被告謝清鴻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取得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 |
編號 | 取款時間 | 取款地點 | 告訴人 | 詐騙方式 | 得手金額新臺幣 (下同) |
1 | 106年11月29日11時10分 | 新北市○○區○○路00號前變電箱 | 告訴人蔡美蘭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李柏漢因涉及毒品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30萬元 |
2 | 106年12月21日8時 | 新竹縣○○○○○○路0段00號變電箱前 | 告訴人葉春桃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因替人作保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10萬元 |
3 | 106年12月26日15時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 告訴人劉尚慧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曹師澄因替人作保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10萬8000元 |
4 | 106年12月27日12時52分 | 新竹市長和街82巷14號對面停車場內 | 告訴人林月霞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8萬元 |
5 | 107年1月3日12時3分 | 新竹縣竹東鎮三民街一處空地 | 告訴人林麗卿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因替人作保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9萬元 |
6 | 107年1月4日13時30分許 | 新北市新店中正路284巷內 | 告訴人吳國棟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因替人作保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7萬 |
7 | 107年1月4日16時許 | 新北市新莊區天祥街68號及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94巷旁大水溝前 | 告訴人李秋月 | 由不詳詐騙集團某他成員,於左列取款時間前,撥打電話給左列告訴人,佯稱其子因替人作保遭綁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依來電者之指示,將其所有之財物右列現金放置於左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地點,再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通知謝清鴻前往領取。 | 9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