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781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781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781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781號 被 告 邱岷貞






上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邱岷貞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其於民國106年12月間某日,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領得建築執照,即逕行在其所有之新竹縣○○段00號(門牌號碼:○○街00巷00號)土地上,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上揭土地上以鋼筋混凝土等材料搭建高約3層9公尺,面積約700.73平方公尺之違章鐵皮屋建築物,於建築過程中,經新竹縣政府發現並於106年12月6日以府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函予邱岷貞,勒令其立即停工,並於30日內補行申請執照,詎邱岷貞收受上開函文後仍未停工,該府再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仍有繼續施工,遂於107年1月15日再以府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函予被告,制止其違建行為,並令其立即停工。詎邱岷貞收受該函後仍置之不理繼續施工。該府復派員於107年2月5日前往勘查,發現上開違章建築已接近興建完成,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
(一)被告邱岷貞於偵查中之供述。(二)新竹縣000000號函1份、新竹縣000000000號函1份、106年12月8日送達之新竹縣政府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單1張、107年1月11日現場勘查照片6張、新竹縣政府107年1月15日府工使字第0000000號函1份、107年1月18日送達之(第二次)新竹縣政府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單1張、107年2月5日現場勘查照片12張、現況照片4張。(三)新竹縣○○段00號及第000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新竹縣○○○段00○號上建物測量成果圖1張、新竹縣竹北市地籍圖查詢資料1張、新竹縣政府使用執照存根(地址:新竹縣○里00鄰○街00巷00號)1張、及地籍藍圖及建物藍圖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而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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