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754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非駕業務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754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754號被 告 陳金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城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23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向陽路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不得於劃設紅線區域臨時停車,且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及此,貿然臨停下車穿雨衣,適有謝金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未及閃避,與陳金城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謝金秋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尾椎骨骨折、雙膝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謝金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轉換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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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告陳金城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
| 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 地騎乘上揭重型車與告訴 人謝金秋發生擦撞,惟矢 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辯稱:是告訴人騎車撞 伊云云。惟依現場照片及 被告供述,足認被告確實 在劃設紅線區域停車,顯 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而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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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告訴人謝金秋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指訴
| 被告於上揭時、地,騎車 撞擊告訴人,致其受傷之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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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南港分隊員警 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 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各1份、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2紙、肇事 現場、車損及監視器影 像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1紙
| 證明本件車禍係被告違規 於劃設紅線區域停車及告 訴未注意車前狀況,均為 肇事原因,被告涉有過失 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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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告訴人提出之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
|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 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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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陳金城於警詢及偵│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
│ │查中之供述 │地騎乘上揭重型車與告訴│
│ │ │人謝金秋發生擦撞,惟矢│
│ │ │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
│ │ │,辯稱:是告訴人騎車撞│
│ │ │伊云云。惟依現場照片及│
│ │ │被告供述,足認被告確實│
│ │ │在劃設紅線區域停車,顯│
│ │ │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 │而有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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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告訴人謝金秋於警詢及│被告於上揭時、地,騎車│
│ │偵查中之指訴 │撞擊告訴人,致其受傷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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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證明本件車禍係被告違規│
│ │警察大隊南港分隊員警│於劃設紅線區域停車及告│
│ │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訴未注意車前狀況,均為│
│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肇事原因,被告涉有過失│
│ │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之事實。 │
│ │故調查報告表(一)(│ │
│ │二)各1份、交通事故 │ │
│ │談話紀錄表2紙、肇事 │ │
│ │現場、車損及監視器影│ │
│ │像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 │
│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
│ │判表1紙 │ │
├──┼──────────┼───────────┤
│ 四 │告訴人提出之臺北市立│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
│ │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
│ │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 │之事實。 │
└──┴──────────┴───────────┘二、核被告陳金城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銘 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 宜 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