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074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074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毒品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毒偵 字第 1074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 被 告 陳政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陳政賢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7年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於107年9月26日假釋期滿,現於假釋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18日15時4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永貞路南平加油站附近路旁,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警於107年4月18日16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1被告陳政賢於警詢時之自白。證明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份。證明送驗編號107C152號之尿液,確係自被告身體排放、採集之代謝物。
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7年5月4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份。證明被告為警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振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倩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