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78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78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278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80號
                                                第3140號                                                第3511號 被 告 廖國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廖國安依LINE所收到應徵工作廣告之聯絡方式聯絡後,得知可提供帳戶換取現金,其能預見任意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匯款,以遂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依對方之指示,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郵局(下稱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匯豐商業銀行(下稱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更改為對方指定之數字後,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16時18分許,在苗栗縣○○○○○路000號之7-11便利商店,將上開5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所示之人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郭士韵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林彥廷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盧毓賢、林岑澔、陳卉蓉、黃姿婷、徐婉玲、周委駿、陳怡璇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廖國安於警詢之供述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郭士韵、林彥廷、盧毓賢、林岑澔、陳卉蓉、黃姿婷、徐婉玲、周委駿、陳怡璇及被害人鄒佳展、何郁欽(下稱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1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1人遭詐騙匯款資料、報案資料、被告上開5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寄件收據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基    於幫助之意思,為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為幫助犯,請    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論以詐欺取財罪嫌,並減輕其    刑。被告以一提供上開5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1人,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段

被害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存入帳戶
 ㈠郭士韵(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5日,撥打電話向郭士韵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重複購買,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郭士韵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7時55分許2萬9,985元上開郵局帳戶



106年12月15日18時10分許1萬8,985元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㈡林彥廷(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2日,撥打電話向林彥廷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重複購買,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林彥廷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9時31分許2萬9,985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5日19時33分許2,985元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㈢鄒佳展

於106年12月15日,撥打電話向鄒佳展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鄒佳展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7時38分許



2萬9,989元上開郵局帳戶
 ㈣盧毓賢
(有提告訴)
於106年12月15日16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盧毓賢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重複訂購,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盧毓賢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7時55分許2萬9,989元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5日17時27分許2萬元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106年12月15日17時58分許9,000元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㈤林岑澔(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3日21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岑澔佯稱:先前購物誤訂多筆,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林岑澔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6時18分許、同日16時25分許、同日16時36分許







2萬9,985元2萬985元8,100元上開郵局帳戶


















 ㈥陳卉蓉
(有提告訴)
於106年12月15日17時52分許,撥打電話向陳卉蓉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陳卉蓉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8時52分許2萬2,123元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㈦何郁欽於106年12月15日19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何郁欽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重複訂購,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何郁欽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9,985元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㈧黃姿婷(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5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向黃姿婷佯稱:先前購物誤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黃姿婷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19時6分許、同日19時40分許1,985元
1,951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㈨徐婉玲(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5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徐婉玲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重複訂購,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徐婉玲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5日20時9分許9,000元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㈩周委駿(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6日16時許,撥打電話向周委駿佯稱:先前購物設定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周委駿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6日17時5分許2萬9,985元上開匯豐銀行帳戶
 陳怡璇(有提告訴)於106年12月16日16時39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怡璇佯稱:先前購物誤設定為連續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作更正云云,使陳怡璇因而受騙,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16日17時35分許、同日18時5分許2萬1,985元
1萬432元
上開匯豐銀行帳戶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