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緝 字第 130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緝 字第 130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30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131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132號 被 告 劉能清
編號 | 證據種類 | 待證事實 | 出處 |
01 | 被告之陳述 | 案發當日上午12時起住霖園大飯店310號房,同日19時許郭○○來相找,20時許鄒吉昌提東西來找,因郭○○在場不方便,另開308號房給鄒吉昌,綽號小偉男子有來找鄒吉昌等語 | A2卷p.11-15. (警詢) B1卷p.25-28(偵訊) |
02 | 證人劉志偉之證言 | 97.05.27.有去園霖飯店310室找劉能清,拿偷來的筆電請劉能清幫忙脫手換錢,事先有打電話問劉,劉說好,也知道東西是偷來的….俟賣出錢後,再給劉能清幾千元的服務費。去時郭○○與劉能清都在,約待半小時就離開…事後聽說臨檢的事,…在310室有看到鄒吉昌拿東西過來,但不知是何東西。 | C2卷p.9-10 (偵訊具結) A2卷p.5-10 (警詢) B5卷p.10 (警詢) |
03 | 證人鄒吉昌之證言 | 公務所倉庫及郭○○是其偷的,得手後持往霖園大飯店交劉能清銷贓,劉能清知道都是偷來贓物。 不知道筆電是何人偷的,是因為警察來臨檢,劉能清將該筆電從308室的後陽臺拿進來給伊,但放著就走了,並沒有說什麼,因為當時劉能清很急… | C3卷內98.05.21.偵訊筆錄(具結) |
04 | 證人郭芝羽之證言 | 1、原與劉能清、小曼3人在310室,晚上7點先離開,警察來時已不在場。鄒吉昌有打電話來說要過來….劉能清進出多次有開另1個房間,是何人所開不清楚….97.11.03.警詢中說鄒吉昌有很多東西好像是偷來的是正確.2、劉能清跟我說鄒吉昌有東西要處理,所以他們另外開ㄧ間,叫我不要問那麼多…我聽他口氣應該是鄒吉昌有偷東西的樣子。 | C3卷內98.05.21.偵訊筆錄(具結) B5卷p21-23.(偵訊 筆錄具結) 。 |
05 | 證人劉慶昌之證言 | 在308室床上扣到筆電,其他茶葉罐及撲滿裝在一個袋子內 | C3卷內98.05.21.偵訊筆錄(具結) |
06 | 證人郭俞慧之證言 | 遭竊女用皮夾2個、木質撲滿1個、香水1瓶、薪資袋4個、皮夾1個、防曬乳1瓶、紅包袋(內有現金2千元)、家樂福禮券4張及1元硬幣299枚等物,破案後領回。 | B3卷p.16-19 |
07 | 證人鍾莉華之證言 | 遭竊筆電等物,破案後領回筆電1臺。 | B3卷p.20-22 |
08 | 證人邱錦祿之證言 | 扣案之茶葉2罐及鑰匙等物是其失竊之物,破案後有領回。 | B3卷p.79-80 |
09 | 證人呂品蓉之證言 | 案發日警察有臨檢308室及310室之經過 | B3卷p.25-28 |
10 | 搜索扣押筆錄 | 扣得事實欄所記載之贓物 | B3卷p.29-33 |
11 | 贓物領據 | 郭○○、鍾○○領回失竊物 | B3卷p.38-39 |
12 | 茶葉2罐之照片 | 本案之事實 | B3卷p.40 |
13 | 職務報告書 | 承辦員警查獲本案之經過 | B3卷p.65 |
14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 | 扣案筆電上之指紋屬劉志偉。 | B3卷p.74-77 |
15 | 苗栗地院98年易字第434號判決書 | 鄒吉昌於97年5月27日,在苗栗市中正路1218巷1之8號倉庫竊取邱○○之茶葉等物;以及同日稍後在同巷1之7號4樓竊取郭○○所有之女用皮夾等物;同日晚間送往霖園大飯店欲交給劉能清銷贓,遭警臨檢查獲之事實。 | A1卷p.197-198 |
16 | 苗栗地院98年易字第117號判決書 | 劉志偉於97年5月27日夜間7時許,在苗栗縣○○鄉○○村○○街0000號,竊取鍾莉華所有之筆電等物之事實。 | A1卷p.199 |
A1卷 | 107偵緝第130號卷 |
A2卷 | 98偵第755號卷 |
A3卷 | 97偵第2507號卷 |
A4卷 | 97偵續第45號卷 |
B1卷 | 107偵緝第131號卷 |
B2卷 | 98偵第354號卷 |
B3卷 | 97偵第2507號卷 |
B4卷 | 97偵第6002號卷 |
B5卷 | 97偵續45號卷 |
C1卷 | 107偵緝第132號卷 |
C2卷 | 98偵第3154號卷 |
C3卷 | 98偵續一第5號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