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47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47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建築法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470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470號 被 告 林清照






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清照在苗栗縣○○鄉○○段000○號土地上之苗栗縣○○鄉○○路00○0號建築物擅自搭蓋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第25條,苗栗縣政府乃於民國107年2月2日,以府商使字第0000000000B號函,依同法第86條第1款勒令林清照立即停工,惟林清照經制止不從,經苗栗縣政府於107年2月12日勘查發現其仍繼續施工,林清照雖於107年3月9日欲補申請建照,惟經苗栗縣政府於107年3月12日,以府商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不符規定予以駁回,林清照仍未立即停工,復經苗栗縣政府於107年3月21日、4月9日再度到現場勘查,發現其仍繼續施工。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清照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     坦承不諱,並有苗栗縣政府107年5月25日府商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之107年2月2日勒令停工函、107年2月12日、3月21日、4月9日現場巡查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反同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擅自建造經勒令停工制止不從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振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倩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25條
(無照建築之禁止)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
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 78 條及
第 98 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
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
內勘查。
建築法第86條
(違法建築等)
違反第 25 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    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    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 58 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    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三、擅自拆除者,處 1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    續。
建築法第93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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