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682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682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3682 號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682號 被 告 徐水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徐水明與陳金櫻同在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清潔隊擔任隊員,兩人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徐水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7日7時許,在人數可隨時增加之該公所休息室內,辱罵陳金櫻「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陳金櫻之名譽。二、案經陳金櫻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徐水明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不利於己之陳述,坦承於上開時、地辱罵陳金櫻三字經等語。(二)告訴人陳金櫻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指稱被告於上開時、地出言辱罵五字經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振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倩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