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132 號刑事起訴書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132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132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132號 被 告 梁永健








上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梁永健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甫於106年8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07年2月1日13時55分許駕駛向陳定良借用之車號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公學新城社區地下室車道上來後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時,在新竹市建中一路25號前,與由黃建源所駕駛沿新竹市水源街駛至、欲左轉建中一路之車號○○○-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肇事,黃建源因此受有疑似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過失傷害罪部分已和解,並撤回告訴)。詎梁永健於肇事後未停車查看,亦未報警處理,反而駕車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二、案經黃建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梁永健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黃建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事故現場圖1份、現場路口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10張、現場及車損照片21張、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張、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車號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梁永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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