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807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調偵 字第 807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807號被 告 王昱峰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
黃國城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昱峰於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9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汐止厚德郵局內大廳椅子旁之地面處,拾獲廖李足額不慎遺失在該處之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等款項全數侵占入己。嗣廖李足額於同日發現款項短少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廖李足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轉換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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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告王昱峰於偵訊時 之供述
|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拾獲 告訴人廖李足額遺失在該處之1 萬3,000元款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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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人即告訴人廖李足 額於警詢之證述
| 證明告訴人有於上揭時、地遺失 2萬元款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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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紙
| 證明告訴人於107年2月1日上午9 時17分許,自帳戶內提領2萬元 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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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 張
| 證明被告有侵占告訴人遺失之款 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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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王昱峰於偵訊時│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拾獲│
│ │之供述 │告訴人廖李足額遺失在該處之1 │
│ │ │萬3,000元款項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廖李足│證明告訴人有於上揭時、地遺失│
│ │額於警詢之證述 │2萬元款項之事實。 │
├──┼─────────┼──────────────┤
│ 3 │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自│證明告訴人於107年2月1日上午9│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時17分許,自帳戶內提領2萬元 │
│ │1紙 │之事實。 │
├──┼─────────┼──────────────┤
│ 4 │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 │證明被告有侵占告訴人遺失之款│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項之事實。 │
│ │張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周 芝 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威 蓁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