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267 號刑事起訴書
日期:107年07月16日(民國)
日期:2018年07月16日(公元)
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 偵 字第 4267 號刑事起訴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267號 107年度偵續字第63號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㈠ | 被告朱一柏於偵訊中之陳述。 | ⒈於第1次偵訊時辯稱:該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放在機車置物箱,金融卡密碼寫在存摺簿上,置物箱是壞掉的,於106年8月間遺失後並未報警或掛失等語。⒉於第2次偵訊時陳稱:當時該機車是向朋友借的,106年我在洗車場工作時,我與我朋友都是騎該機車,該機車放在洗車場等語。⒊經查:⑴存摺及金融卡為重要之物品,稍有不慎,就會遭詐騙集團使用而觸犯刑責,衡以常情,一般人一有遺失存摺及金融卡,均會立即申報遺失,避免惹禍上身。⑵一般人或許偶有忘記而將存摺、金融卡遺落在機車置物箱,惟不可能長久置放。何況該機車並非被告所有,而係數人共同使用該機車,任何人均不可能將極為重要之存摺、金融卡放在該機車且已壞掉之置物箱。 |
㈡ | ⒈告訴人薛櫻梅於警詢中之陳述。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之翻拍相片。⒊FB及LINE對話紀錄網頁擷圖。 | 證明告訴人薛櫻梅被詐騙之事實。 |
㈢ | ⒈告訴人王家豪於警詢中之陳述。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⒊被盜用翁駿凱之臉書貼文及與「李佳蓉」LINE聯絡對話之網頁擷圖翻拍相片。 | 證明告訴人王家豪被詐騙之事實。 |
㈣ | ⒈告訴人王宥棋於警詢中之陳述。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⒊被盜用「Yu Syuam」之臉書貼文及「翔美」LINE聯絡對話之網頁擷圖翻拍相片。 | 證明告訴人王宥棋被詐騙之事實。 |
㈤ | ⒈告訴人鄧秉敦於警詢中之陳述。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翻拍相片1張。 | 證明告訴人鄧秉敦被詐騙之事實。 |
㈥ | ⒈告訴人黃政凱於警詢中之陳述。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匯款單1張。⒊被盜用簡詩修之臉書貼文及與詐騙集團成員「蔡侑哲」LINE聯絡對話之網頁擷圖翻拍相片。 | 證明告訴人黃政凱被詐騙之事實。 |
㈦ | ⒈告訴人廖威智於警詢中之陳述。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翻拍相片1張。 | 證明告訴人廖威智被詐騙之事實。 |
㈧ | ⒈告訴人康惠鈞於警詢中之陳述。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 | 證明告訴人康惠鈞被詐騙之事實。 |
㈨ | 告訴人7人遭詐騙之報案資料。 | 告訴人7人被詐騙時之報案經過事實。 |
㈩ | 被告使用之寶山郵局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 ⒈證明告訴人7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匯款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之事實。⒉除106年5月5日有匯一筆薪資1萬2,105元之外,並未供其他薪資或例行性之轉帳之用,顯示本帳戶並非被告之重要帳戶,被告自有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之可能性。⒊依據此交易明細,106年6月2日起至本案詐騙日止,本帳戶常有匯入一筆金額後,隨即於當日或翌日或過數日後即提領一空之情形,帳戶難有餘額存款,顯示被告經濟狀況窘迫,出售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之可能性高。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7年7月4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被告曾於106年3月23日申報遺失補發存摺,惟被告辯稱於同年8月間再次遺失存摺、金融卡後,並未再申報遺失之事實。可見被告對於申報遺失補發存摺並不陌生,其未申報遺失,顯然係將帳戶交由他人使用。 |
編號 | 告訴人 | 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日期、方式、金額(單位新臺幣) |
一 | 薛櫻梅 | 由詐騙集團成員冒名「李佳蓉」之名義,於106年8月14日15時30分許,在臉書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致薛櫻梅於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加入「李佳蓉」使用之ID「a09861」line通訊軟體,向「李佳蓉」表示欲購買手機,「李佳蓉」即以上開門號接續向薛櫻梅詐稱:應匯款1萬1,000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等語,使薛櫻梅於翌日即同月15日12時33分許,轉帳1萬1,000元至該帳戶內(另轉帳1萬元至同案被告涂廷安之帳戶,此部分已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 王家豪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5日15時30分許,在臉書冒用王家豪之友人翁駿凱之名義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並提供名稱「李佳蓉」、ID「z0907」line通訊軟體做為聯絡購買手機之用,致王家豪於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加入「李佳蓉」使用之ID「z0907」line通訊軟體,而於同日17時許轉帳3,000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 |
三 | 王宥棋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5日17時35分許,在臉書冒用王宥棋之友人「Yu Syuam」之名義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並提供名稱「翔美」、ID「FANG520168」line通訊軟體做為聯絡購買手機之用,致王宥棋在彰化縣○○○○○路000號處所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加入「翔美」使用之「FANG520168」line帳號,而於同日18時33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 |
四 | 鄧秉敦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5日14時10分許,在臉書冒用鄧秉敦之友人李書瑄之名義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並提供名稱「李佳蓉」、ID「a09861」line通訊軟體做為聯絡購買手機之用,致鄧秉敦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處所於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加入「李佳蓉」使用之ID「a09861」line通訊軟體,而於同日15時3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 |
五 | 黃政凱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5日13時50分許,在臉書冒用黃政凱之友人簡詩修之名義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致黃政凱於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6時52分、16時55分、17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德音郵局分3次轉帳合計金額3萬3,000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 |
六 | 廖威智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5日14時48分許,在臉書冒用廖威智之友人Eric Chen之名義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致廖威智在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處所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5時23分以網路轉帳金額2萬8,000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 |
七 | 康惠鈞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5日16時許,在臉書冒用康惠鈞之友人陳靜玟之名義刊登出售手機之虛偽訊息,致康惠鈞瀏覽上開訊息時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6時10分,在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中興路口之7-11超商ATM轉帳金額8,000元至本案被告之烏來郵局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