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到【3】條判決文書中提及「趙先春」,檢索結果有不完全匹配問題。檢索結果僅供學習,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正確性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為準。判決文書中存在同名同姓情況,請不要對號入座。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花交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 號民事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