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18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18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
債權人 莊孟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聲請狀為影本)
㈡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