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18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18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18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5號

債權人 莊孟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聲請狀為影本)

㈡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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