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詮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坤
相對人
即債務人全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