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6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詮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坤

相對人

即債務人全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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