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1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柔安(原名: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