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拆屋還地等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陳源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
被 告 徐黃敏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
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之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土地經鑑
定後之買賣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57萬2,000元,被告占用土地之面
積約為3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萬6,000元【計算式:3
×57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