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拆屋還地等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陳源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
被   告  徐黃敏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
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之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土地經鑑
定後之買賣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57萬2,000元,被告占用土地之面
積約為3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萬6,000元【計算式:3
×57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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