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8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曉鳴
債 務 人 胡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
  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
  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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