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8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曉鳴
債 務 人 胡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
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
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