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關木枝

李振松

被告 賴正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陳淑勤

法官 張郁昇

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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