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關木枝
被告 賴正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陳淑勤
法官 張郁昇
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